及金融服务而言,就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客户资金存入中信集团于中国内地及香港的银行子公司存款而言,豁免就该等存款设置每日最高结余额的要求。
(2)房屋租赁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交易内容 | 2013年度交易上限 | 2013年度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
| 收入:本集团将房屋租赁给中信集团或其联系人 | 8,000 | 2,451 | 10.40% |
| 支出:本集团租赁中信集团或其联系人的房屋 | 12,000 | 3,430 | 0.42% |
(3)综合服务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交易内容 | 2013年度交易上限 | 2013年度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
| 收入:本集团向中信集团或其联系人提供非金融服务 | 700 | 2.52 | 0.01% |
| 支出:本集团接受中信集团或其联系人向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非金融服务 | 18,000 | 5,355 | 0.66% |
2、其它《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除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外,华夏基金、中信产业基金亦为公司的关联方,但不属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方,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遵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开展,不属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2013年,此等关联交易按照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13年预计的交易金额或新增关联交易金额 | 实际发生的
交易金额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
| 华夏基金注 | 手续费收入 | 33,500 | 65 | 0.01% |
| 手续费支出 | 6,000 | - |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 | - |
| 中信产业基金 | 手续费收入 | 12,500 | - | - |
| 手续费支出 | 1,000 | - | - |
| 认缴出资基金 | 2,000万美元 | - |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 | - |
注:2013年,华夏基金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自相关股权变更之日起不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向公司董事会确认其已审阅上述非豁免持续性关联/连交易,并认为该等交易:
●属于本集团的日常业务;
●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为一般商业条款,则对本集团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情况而定)的条款;
●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预计2014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基本情况
鉴于上述2011年9月签署的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所设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于2013年底到期,为保证日常关联/连交易的顺利进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与中信集团续签了《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签署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就未来三年(2014-2016年)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并分别设定了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现参照公司近年来关联/连交易开展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2014年的日常关联/连交易进行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中信集团及其关联/连方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 关联/连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2014年度交易上限及相关说明 |
| 日常关联/连交易 | 包括: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房屋租赁、综合服务 | 根据2013年12月31日签署的框架协议执行,交易金额控制在协议约定的2014年度上限内。
公司不需另行制作预算。 |
日常关联/连交易
(香港联交所豁免上限) |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 | 1、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批复,此类交易之交易量可豁免设置年度上限;
2、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业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该项业务受证券市场影响较大,鉴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测,交易量难以估计,建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此项关联/连交易金额继续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 其它 | 商标使用许可事项 | 根据中信集团的规定,公司及使用“中信”、“CITIC”商标的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需与中信集团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预计合同有效期内中信集团将不向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参股公司收取商标使用费。 |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其它关联/连方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除中信集团及其关联/连方外,公司的关联/连方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包括: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汇贤房托管理有限公司、汇贤控股有限公司、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注:上述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不构成公司的关连方。)
(2)持有公司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包括: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C.V. Starr & Co., Inc.,Central Valley Administrators, Inc.,China Alpha Fund Management Ltd.。
2、公司结合往年与上述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对2014年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做如下预计: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发生的关联交易
| 关联公司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交易
内容及金额 |
|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手续费收入 | 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将向其提供投资咨询、代理销售、证券经纪、财务顾问等服务,以及开展股票收益互换业务等,预计2014年相关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30万元。 |
| 股权投资 | 预计公司或子公司将与其就相关项目开展股权转让或进行共同投资,预计2014年涉及交易金额约人民币25亿元。 |
| 认缴出资基金 | 预计公司或子公司拟认缴其旗下基金的份额,预计2014年投资金额约2亿港元。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请见注释) |
|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 手续费收入 | 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将向其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预计2014年相关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
| 房屋租赁收入 | 向其出租深圳中信证券大厦部分办公面积,预计2014年房屋租赁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50万元。 |
| 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 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会员登记费等支出,预计2014年相关支出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 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手续费收入 | 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将向其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预计2014年相关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
| 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 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会员登记费等支出,预计2014年相关支出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手续费收入 | 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将向其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预计2014年相关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
| 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 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会员登记费等支出,预计2014年相关支出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手续费收入 | 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将向其提供财务顾问、证券经纪、代理销售、期货套期保值等服务,预计2014年相关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210万元。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请见注释) |
| 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认缴股权投资基金 | 预计其将认缴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股权投资基金,预计认缴金额约人民币10亿元。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请见注释)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手续费收入 | 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将向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预计2014年相关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请见注释) |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手续费收入 | 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将向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预计2014年相关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请见注释) |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手续费收入 | 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将向其提供相关证券承销、财务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预计2014年相关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请见注释) |
|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手续费收入 | 公司向其提供证券经纪服务,预计2014年的相关收入约人民币2,000元。 |
| 手续费支出 | 预计2014年公司将向其支付三方存管利息约人民币1,000元。 |
| 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手续费收入 | 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向其提供代理销售等服务,预计2014年相关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注: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公司董事会建议股东大会批准上述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2)2014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将不会与持有公司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发生交易。
三、关联/连方介绍和关联/连关系
(一)中信集团及其关联/连方介绍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信集团通过其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20.88%的股份。
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先生,总经理为王炯先生,注册资本人民币183,970,408,771.84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信集团总资产人民币35,657亿元,总负债人民币31,85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人民币2,355亿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498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人民币302亿元。
中信股份于2013年2月25日受让中信集团所持本公司20.30%的股份,正式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信股份成立于2011年12月27日,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先生,总经理为王炯先生,注册资本人民币12,800,00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信股份总资产人民币34,708亿元,总负债人民币31,09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人民币2,283亿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022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人民币315亿元。
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所述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中信集团、中信股份的子公司中,与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等。
(二)其它关联方介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公司的关联方,该等关联方名单请见本公告“二、(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其它关联方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原因以外,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无其它关联关系。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四、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了《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签署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为了实现交易价格的公平、公正,上述协议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进行了如下约定:
1、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该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①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无论是否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该等交易的价格应当以该类型的独立交易方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进行。②证券和金融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也不低于甲方及其附属企业向其他客户在该等银行的同类存款提供的利率;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3年,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6年12月31日止届满,可予续期。
2、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该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在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期间,交易价格以不比独立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时更低的条件,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3年,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6年12月31日止届满,可予续期。
3、公司与中信集团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11年9月23日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2011年9月23日起计10年,因该协议所设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于2013年底到期,因此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13年12月31日签署《<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设定了未来三年(2014-2016年)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根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由独立的合资格物业评估师所确认的当地公平的市场价值协商确定租赁房屋的租金。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上述关联/连方之间的相关交易,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可观的收益;
2、相关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3、相关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连交易而对关联/连人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于预计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连交易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相关协议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2014-0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9月12日、2013年12月23日先后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5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上述信息披露要求编制2013年年度报告。
财政部于2014年1-2月陆续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等五项企业会计准则,鼓励A+H上市公司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执行该等准则。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上述五项企业会计准则及四项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的相关要求,编制2013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并按照相关的衔接规定在2013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了处理。
(二)变更日期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编制2013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
二、变更内容及影响
本公司在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在对金融工具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已考虑不履约风险;同时由于采用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将2013年设立的中信证券融富系列分级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纳入了2013年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上述事项均是对本公司2013年度当期财务报表的影响,本公司无需对2013年度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此外,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的通知》(财会[2013]26号)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3]41号)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报表及附注项目的列示进行了调整,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均不产生影响,只需对当期报表的比较期数据进行重述,重述的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 变更前列示项目 | 变更后列示项目 | 当期金额(人民币元) |
| 合并 | 母公司 |
| 其他资产 | 应收款项 | 4,504,753,489.31 | 198,386,788.27 |
| 其他资产 | 融出资金 | 9,423,188,172.56 | 5,990,042,832.69 |
| 其他负债 | 应付短期融资款 | 13,000,000,000.00 | 13,000,000,000.00 |
| 其他负债 | 应付款项 | 1,570,837,711.98 | 534,682,609.16 |
|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 | 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 | 2,962,580,002.19 | 1,327,179,621.27 |
| 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 | 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 | 2,644,658,801.07 | 2,485,214,057.74 |
|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 | 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 | 198,091,960.91 | 198,091,960.91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融出资金净增加额 | 6,455,909,682.09 | 3,389,375,305.18 |
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修订对照表》,变更后的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公司2013年度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2014年3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议案》,并出具如下书面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修订合理、恰当,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济活动相适应,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可比的财务数据。
2、本次修订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修订符合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修订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于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做出的修订。
(二)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修订是合理的,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本次修订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本次对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是恰当的。
五、上网公告附件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说明》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修订对照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7日
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修订对照表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4 | 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以成本减去累计减值损失进行后续计量。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商誉不进行摊销,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当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 4
(2) |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
| 5 | 以母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汇总各项目数额,并抵销相互之间的投资、往来款项及重大内部交易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 5 | 以母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汇总各项目数额,并抵销相互之间的投资、往来款项及重大内部交易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注:将原(3)的内容移至新条款“4、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最后一段。) |
| 8(1) | 本集团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如果现有金融负债被同一债权人以实质上几乎完全不同条款的另一金融负债所取代,或现有负债的条款几乎全部被实质性修改,则此类替换或修改作为终止确认原负债和确认新负债处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8(1) |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 8(2) | (f)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本集团改变投资意图时,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出售或重分类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其剩余部分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 8(2) | (f)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本集团改变投资意图时,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出售或重分类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其剩余部分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
| 8(3) | 本集团将除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确认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c)本集团为筹集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利息确认为应付债券。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如果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不大,采用票面利率,按摊余成本计量。 | - | 原8(2)、8(3)合并为新条款8(2) |
| 8(4) | (f)权证:包括权证投资(做市)和创设(发行)权证。剩余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权证投资(做市)按最近交易日市价计算公允价值,创设(发行)权证按最近交易价计算公允价值;在1个月以内者,权证投资(做市)采用B-S估值模型等估价与最近交易日市价孰低作为公允价值,创设(发行)权证采用B-S估值模型等估价与最近交易日市价孰高作为公允价值。采用B-S模型估值,无风险利率采用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或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波动率采用标的股票180天的历史波动率。
上述公允价值由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指定相对独立的部门提供,以后新增投资品种,根据产品的性质和市场状况确定其公允价值。 | 8(3) |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
| 8(5) | 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因客观原因导致公允价值上升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 8(4) | (c)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再转回。 |
| - | - | (6)
(7)新增 | (7)金融工具的抵销
当依法有权抵销债权债务且该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进行结算,或同时结清资产和负债时,金融资产和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 |
| 9 | 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普通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基于市场普遍采用的估值模型计算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数据尽可能采用可观察市场信息。复杂的结构性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主要来源于交易商报价。 | - | 删除 |
| 10 | (d)对账龄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余额按50%计提;
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账龄分析法及上述标准计提坏账准备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将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 9 | (c)对账龄二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按20%计提;
(d)对账龄三年以上的按50%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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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 12
(1) | 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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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合资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但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集团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集团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股东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股东权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时将原计入股东权益的部分按相应的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 12
(2) |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但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集团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集团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股东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股东权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时将原计入股东权益的部分按相应的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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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被投资单位表决权在50%(含50%)以下但高于20%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对被投资单位表决权比例在20%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或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视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 12
(3) |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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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 | - | 删除 |
| 14 | 本集团的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模式计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比照同类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方法等;土地使用权比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年限摊销。
年末本集团对投资性房地产逐项进行分析,对其中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采用单项计提法计提减值准备。 | 13 |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本集团的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模式计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比照同类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方法等;土地使用权比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年限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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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除房屋之外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实质上已不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按固定资产报废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清理。
(b)长期闲置不用,且市场公允价值低于该项房屋类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按其市场公允价值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准备。 | 14 | 删除 |
| 16 |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年末本集团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分析,对其中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采用单项计提法计提减值准备。 | 15 | 在建工程成本按实际工程支出确定﹐包括在建期间发生的各项必要工程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
| 17 | (3)土地使用权通常确认为无形资产,按其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使用年限摊销;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性房地产(其摊销记入其他业务成本);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的建筑物的价款难以合理分配的,视为固定资产。
年末本集团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分析,对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导致该项无形资产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大幅下降或其市价当期大幅下跌的,按帐面价值的50%或公允价值低于帐面价值的部分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16 |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此类无形资产不予摊销,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按上述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政策进行会计处理。
本集团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资本化,即: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 19 | 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按合同约定方式确认当期收入;
其他业务在完成合同义务并实际收到服务佣金时确认收入。 | 18 | 股利收入于本集团获得收取股利的权利确立时确认。
其他业务在完成合同义务并实际收到服务佣金时确认收入。 |
| - | - | 21
新增 |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的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 - | - | 22 | 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
| - | - | 26
新增 |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本集团运用估值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包括参照在市场中具有完全信息且有买卖意愿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公平交易时确定的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上另一类似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运用现金流量折现分析及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算。估值方法在最大程度上利用可观察市场信息,然而,当可观察市场信息无法获得时,管理层将对估值方法中包括的重大不可观察信息作出估计。 |
注:修订内容以下划线标注。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4-0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承诺事项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履行的公开承诺系公司于2002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时做出的,公司承诺:“抓紧办理以下房产的变更和过户手续,保证不会因该部分房产造成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出现:1、上海番禺路390号时代大厦房屋10套(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2、南京华侨大厦23层(建筑面积700.14平方米);3、北京光华大厦(现名为“北京和平西街彩印大厦”)6-7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4、深圳市中信海文花园房屋26套(建筑面积2,992.61平方米)。”
目前,上海番禺路390号时代大厦、深圳市中信海文花园相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完毕,其中,深圳市中信海文花园的相关房产已售出。公司上述承诺事项中,还有南京华侨大厦23层和北京和平西街彩印大厦6-7层两处房产的变更和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公司在办理上述两处房产的变更和过户手续时,面临诸多困难,公司难以预计相关手续办理完成的时间、无法明确履约时限,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南京华侨大厦23层的房产
该房产建筑面积700.14平方米,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94.02万元,系中信深圳(集团)公司于1998年4月转让给公司的抵债资产,当时双方签署了有关债务清偿协议。因中信深圳(集团)公司未取得该房产证明,多年来,公司一直与中信深圳(集团)公司及其改制后的新公司中信地产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积极沟通,敦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房产证明文件,在其取得产权证明文件之前,公司暂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关于北京光华大厦(现“北京和平西街彩印大厦”)6-7层的房产
该房产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836.18万元,该房产系北京印刷三厂与中国市长协会城市出版社、北京双向通信开发中心联建,后因北京双向通信开发中心涉及经济诈骗,经司法部门协调,由北京印刷三厂与公司继续联建,公司与北京印刷三厂于1996年6月签署了出资建设协议。房屋已于2000年8月竣工,因该房屋土地为国家划拨土地,受政策限制,公司无法取得产权证。
多年来,公司一直与北京印刷三厂及其改制后的新公司北京乾沣印刷有限公司积极协商,拟根据当时的出资建设协议,与对方洽谈房产转让事宜,因近年来房产增值较快,双方未能就房产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仍处于洽谈状态。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难以预计承诺完成的具体时间,同时考虑到该两处房产的账面价值较低(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合计人民币1,030.20万元),仅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人民币2,714亿元的0.0038%、占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877亿元的0.0118%,如公司未能完成承诺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将不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为此,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豁免履行相关承诺的预案》,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申请豁免履行公司于2002年12月做出的关于尽快办理南京华侨大厦23层和北京和平西街彩印大厦6-7层两处房产的变更和过户手续的承诺事项。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递交豁免履行此项承诺的申请,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办理上述两处房产的变更和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公司现阶段无法明确履行承诺的具体时限,且该两处房产的账面价值较低,如公司未能完成承诺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将不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将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表决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参与表决。
公司仍将继续办理该两处房产的变更和过户手续,积极寻求各种解决途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此外,公司股东的公开承诺事项长期有效,仍在继续履行(详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年2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4-0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3月26日,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通知,中信股份的股东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及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管理”)拟转让其所持中信股份100%股份。相关情况如下:
1、中信集团及中企管理正在与中信泰富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267,以下简称“中信泰富”)协商转让其所持中信股份100%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潜在交易”)。
2、2014年3月26日,中信集团及中企管理与中信泰富就潜在交易签订了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受限于最终的转让协议,中信集团及中企管理同意出售中信股份100%股份,而中信泰富同意购买其所持中信股份100%股份。潜在交易的条款以最终转让协议为准,框架协议并不等同于最终转让协议,各方亦可能不会签署最终转让协议。
3、如潜在交易得以实施,预计中信泰富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等方式向中信集团及中企管理支付交易对价,如潜在交易完成,中信泰富将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信股份的股东。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潜在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