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
4、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决定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有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及上市规则,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办理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等事项。
7、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上述事宜。
三、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至少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四、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债券的发行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1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
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拟出资22,775.61万元受让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此项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须提请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提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根据《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此项交易尚须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4、此项交易的主要风险在于:
(1)宏观调控风险
受房地产过热和房价增速过快影响,自2010年以来,国家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2013年以来,政府对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做出整体部署,调控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在热点城市房价仍然上涨的背景下,现有的行政调控手段很难在短期内退出。
(2)资金风险
房地产开发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需要长期且充足的资金支持。目前,公司负债率较高,公司的融资成本上升难度增加。
(3)经营风险
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开发的原材料及人力成本不断攀升,将压缩项目盈利空间。房产销售受供求状况、购房者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蕴藏着一定的经营风险。
一、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概述
2014年3月26日,公司与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签署了关于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房地产”)100%股权的协议,交易价款为22,775.61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光明房地产股权结构是:神火集团持有100%股权。若本次股权转让得以实施,光明房地产股权结构将变更为:本公司持有光明房地产100%的股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神火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441,736,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4%,为公司控股股东,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1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二次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光建先生、李崇先生、李孟臻先生、崔建友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王恭敏先生、周洪钧先生、董家臣先生、陈国辉先生、才庆祥先生均表示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该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神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提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根据《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此项交易尚须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此项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神火集团。
住所暨主要办公地点: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中段路南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崇
成立日期:1994 年 9 月 30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2,575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411481175030025
2、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1990年,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永城矿务局成立。
1994年9月,经原河南省计委批准,以永城矿务局为核心组建成立了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2,575万元。
1995年2月,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被原商丘地区国资局授权为国有资产经营单位。
神火集团是以煤炭、发电和铝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大型企业集团,近年来发展迅速,2007年首次入选全国企业500强, 2011年位居全国企业500强第346位, 2012年位居全国企业500强第298位,2013年位居全国500强第355位。
2011年度,神火集团实现营业收入30,816,790,537.10元,净利润857,648,495.31元。
2012年度,神火集团实现营业收入28,979,548,867.25元,净利润-222,805,282.51元。
2013年1-9月,神火集团实现营业收入20,624,368,386.59元,净利润-4,989,159.03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神火集团总资产47,474,172,010.84元,净资产10,560,596,810.64元(上述2011、2012年数据已经审计,2013年数据未经审计)。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神火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441,736,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4%,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光明房地产基本情况
法定名称: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南段东侧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期限和范围经营);建筑材料。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
光明房地产及其下属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情况介绍:光明房地产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许昌明锦置业有限公司共拥有土地使用权4宗,详见下表:
| 序号 | 所属公司 | 土地使用证号 | 座洛位置 | 用途 | 使用期限 | 面积/
平方米 | 登记
机关 |
| 1 | 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永国用(2009)第00009号 | 永城市光明路南侧东环路西侧 | 居住 | 2009.2.11-
2079.2.10 | 153655 | 永城市国土资源局 |
| 2 | 许昌明锦置业有限公司 | 许昌县国用(2013)字第0006205号 | 许昌县尚集镇龙泉街中段南侧 | 住宅用地 | 2013.4.2-2083.4.1 | 107282 | 许昌县国土资源局 |
| 3 | 许昌明锦置业有限公司 | 许昌县国用(2013)字第0006206号 | 许昌县尚集镇莲苑路南段东侧 | 住宅用地 | 2013.4.2-2083.4.1 | 103399 | 许昌县国土资源局 |
| 4 | 许昌明锦置业有限公司 | 许昌县国用(2013)字第0006207号 | 许昌县尚集镇聚贤街中段北侧 | 商服用地 | 2013.4.2-2053.4.1 | 25262 | 许昌县国土资源局 |
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国有资产法》,神火集团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资格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光明房地产进行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光明房地产会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审计,2012年度,光明房地产实现营业收入0.00元、营业利润-6,969,605.23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6,042,483.68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6,299,909.56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光明房地产资产总额513,198,662.74元、负债总额514,881,546.03元、应收款项总额66,074,161.42?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682,883.29元
经审计,2013年度,光明房地产(合并报表)实现营业收入0.00?元、营业利润-44,862,923.90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5,023,490.39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2,356,766.94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光明房地产资产总额887,205,440.83元、负债总额923,911,814.51元、应收款项总额92,879,277.30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6,706,373.68元。2013年度,光明房地产(母公司报表)实现营业收入0.00元、营业利润-21,604,793.32元、净利润-17,579,892.46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0,416,478.26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光明房地产资产总额904,401,740.80元、负债总额923,664,516.55元、应收款项总额440,539,324.88?元、净资产-19,262,775.75元。
截至目前,光明房地产无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2)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光明房地产出具了亚评报字【2014】3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内容摘要如下:
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神火集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神火集团拟转让所持有的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目的:确定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神火集团拟转让所持有的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经审计后的资产和负债。
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有效期: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
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资产总额为63,946.35万元,负债66,216.6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2,270.30万元;评估后总资产为88,992.26万元,负债66,216.6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22,775.61万元。与账面价值比较,总资产评估增值25,045.91万元,增值率为39.17%,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评估增值25,045.91万元,增值率为1,103.19%。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B-A | D=C/A×100% |
| 1 | 流动资产 | 62,339.37 | 86,131.36 | 23,791.99 | 38.17% |
| 2 | 非流动资产 | 1,606.98 | 2,860.90 | 1,253.92 | 78.03% |
| 3 |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4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
| 5 | 长期应收款 | | | | |
| 6 | 长期股权投资 | 1,600.00 | 2,853.65 | 1,253.65 | 78.35% |
| 7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8 | 固定资产 | 6.35 | 6.62 | 0.27 | 4.25% |
| 9 | 在建工程 | | | | |
| 10 | 工程物资 | | | | |
| 11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12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 |
| 13 | 油气资产 | | | | |
| 14 | 无形资产 | | | | |
| 15 | 开发支出 | | | | |
| 16 | 商誉 | | | | |
| 17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
| 18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0.63 | 0.63 | | |
| 19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20 | 资产总计 | 63,946.35 | 88,992.26 | 25,045.91 | 39.17% |
| 21 | 流动负债 | 66,216.65 | 66,216.65 | | |
| 22 | 非流动负债 | | | | |
| 23 | 负债总计 | 66,216.65 | 66,216.65 | | |
| 24 | 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 | -2,270.30 | 22,775.61 | 25,045.91 | 1,103.19% |
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
存货评估增值23,791.99万元,增值率174.75%,增值的原因为位于永城市的153,65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购置日期较早,原始入账价值低,近年来随着永城市区的开发,土地价格上涨所致。
长期股权投资增值1,253.65万元,增值率 78.35%,增值的原因为全资子公司——许昌明锦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235,943平方米,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高于其原始入账价值所致。
设备类评估增值0.27万元,增值率4.26%。增值的主要原因为评估所采用的经济耐用年限大于企业账面所采用的折旧年限。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协议约定,神火集团同意将其所持光明房地产100%的股权及该股权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有偿转让给公司,公司同意受让神火集团所持光明房地产的股权及该股权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22,775.61万元。神火集团保证其所转让股权系其合法拥有的资产,并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且该项资产没有设置任何担保。否则,神火集团愿意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协议约定,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比例为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神火集团在收到首期付款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交割过户、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等手续。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双方协商及书面同意,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和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生效。
上述交易的定价原则是按照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为依据,即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为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
五、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公司受让神火集团所持光明房地产100%的股权完成后,光明房地产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筹。
此项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或债权债务转移、债务重组事项。
六、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 公司受让神火集团所持光明房地产股权的主要风险在于:
(1)宏观调控风险
受房地产过热和房价增速过快影响,自2010年以来,国家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2013年以来,政府对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做出整体部署,调控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在热点城市房价仍然上涨的背景下,现有的行政调控手段很难在短期内退出。
(2)资金风险
房地产开发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需要长期且充足的资金支持。目前,公司负债率较高,公司的融资成本上升难度增加。
(3)经营风险
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开发的原材料及人力成本不断攀升,将压缩项目盈利空间。房产销售受供求状况、购房者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蕴藏着一定的经营风险。
2、公司受让神火集团所持光明房地产股权的主要目的是为抓住国家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机遇,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同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根据光明房地产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光明房地产2014年度的主要经营目标是:营业收入6亿元,利润总额8000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受让上述股权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做出的决策,已经过必要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年初至披露日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
| 采购铝产品 |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 | 31,148.52 |
| 销售材料 | 22,221.74 |
| 采购电力 | 495.92 |
| 合计 | 53,866.18 |
八、独立董事意见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将光明房地产的相关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我们。经审阅上述文件,我们同意将此项股权转让事宜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受让光明房地产公司股权,有利于公司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我们认为此项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
在董事会对此项关联交易审议表决中,关联董事均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在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关联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独立董事书面意见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5)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6)光明房地产营业执照副本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2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名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尚福山先生、严义明先生、曹胜根先生、谷秀娟女士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被提名人符合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1、尚福山先生履历表及候选人声明:
1.1尚福山先生履历表
1.2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尚福山,作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本人不是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按照国资委要求,需经国资委人事局同意后任职独立董事。
二十七、包括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40_次,未出席会议__0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尚福山(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尚福山(签署)
日期:2014年3月26日
2、严义明先生履历表及候选人声明:
2.1严义明先生履历表
2.2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严义明,作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本人不是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21_次,未出席会议__0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严义明(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严义明(签署)
日期:2014年3月26日
3、曹胜根先生履历表及候选人声明:
3.1曹胜根先生履历表
3.2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曹胜根,作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本人不是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25_次,未出席会议__0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曹胜根(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曹胜根(签署)
日期:2014年3月26日
4、谷秀娟女士履历表及候选人声明:
4.1谷秀娟女士履历表
4.2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谷秀娟,作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本人不是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86_次,未出席会议__0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谷秀娟(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谷秀娟(签署)
日期:2014年3月26日
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3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方案已经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15:00至2014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4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永城市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①凡2014年4月14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注册会计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 议案一 | 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
| 议案二 | 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
| 议案三 | 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议案四 |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议案五 |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
| 议案六 | 关于公司2014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聘任方案及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
| 议案七 | 关于调整部分子公司2014年度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
| 议案七中议项(一)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
| 议案七中议项(二)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
| 议案七中议项(三)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
| 议案七中议项(四)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
| 议案七中议项(五)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河南神火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
| 议案八 | 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 议案八中议项(一) | 关于公司2014年度接受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 议案八中议项(二) | 关于公司2014年度向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采购材料、销售物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 议案八中议项(三) | 关于公司2014年度向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铝业分公司采购铝产品、电力,销售材料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 议案八中议项(四) | 关于公司2014年度向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销售铝材产品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 议案九 |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议案十 |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
| 议案十一 |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 |
| 议案十二 |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
| 议案十二中议项(一) | 发行规模 |
| 议案十二中议项(二) | 债券期限 |
| 议案十二中议项(三) | 募集资金用途 |
| 议案十二中议项(四) | 发行方式 |
| 议案十二中议项(五) |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
| 议案十二中议项(六) |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
| 议案十二中议项(七) | 担保安排 |
| 议案十二中议项(八) | 发行债券的上市 |
| 议案十二中议项(九) | 决议的有效期 |
| 议案十三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
| 议案十四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偿还保障措施的预案 |
| 议案十五 |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
| 议案十六 | 关于放弃联营企业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
| 议案十七 | 关于受让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 议案十八 |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
| 议案十八中议项(一) | 董事候选人李崇先生 |
| 议案十八中议项(二) | 董事候选人李炜先生 |
| 议案十八中议项(三) | 董事候选人崔建友先生 |
| 议案十八中议项(一) | 董事候选人齐明胜先生 |
| 议案十八中议项(一) | 董事候选人石洪新先生 |
| 议案十八中议项(一) | 董事候选人聂学峰先生 |
| 议案十九 |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议案十九中议项(一) | 独立董事候选人尚福山先生 |
| 议案十九中议项(二) | 独立董事候选人严义明先生 |
| 议案十九中议项(三) | 独立董事候选人曹胜根先生 |
| 议案十九中议项(四) | 独立董事候选人谷秀娟女士 |
| 议案二十 | 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
| 议案二十中议项(一) | 监事候选人孙公平先生 |
| 议案二十中议项(二) | 监事候选人左素清女士 |
| 议案二十中议项(二) | 监事候选人张文章先生 |
除上述审议事项外,会议还将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备注:
1、上述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相关公告。
2、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3、议案八、十七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4、上述议案中,议案七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均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6、“议案十八”为差额选举董事事项,在六名候选人当中按得票多少选举产生5名董事,选票超过5名的为无效票;“议案十九”为等额选举独立董事事项;“议案二十”为差额选举监事事项,在三名候选人当中按得票多少选举产生2名监事,选票超过2名的为无效票。“议案十八”、“议案十九”“议案二十”均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即: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为股东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与所选人数(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在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范围内集中使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也可以分散使用,但在议案十八中,累积投票的总票数以不超过其所持股份的5倍为限,超过的为无效票;在议案十九中,累积投票的总票数以不超过其所持股份的4倍为限,超过的为无效票;在议案二十中,累积投票的总票数以不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倍为限,超过的为无效票。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电话、传真或邮件
2、登记时间:2014年 4月17日-18日的正常工作时间
3、登记地点: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4、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以及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应持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持有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四、采用交易系统的投票程序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33
2.股票简称:神火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4月18日9:30—11:30,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神火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对于议案7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7.00元代表对议案7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7.01元代表议案7中子议案(1),7.02元代表议案7中子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如下表所示: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对应的申报价格(元) |
| 总议案 | 以下所有非累积投票制议案 | 100 |
| 1 | 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 1.00 |
| 2 | 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 2.00 |
| 3 | 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3.00 |
| 4 |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4.00 |
| 5 |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 5.00 |
| 6 | 关于公司2014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聘任方案及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 6.00 |
| 7 | 关于调整部分子公司2014年度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 7.00 |
| (1)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 7.01 |
| (2)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 7.02 |
| (3)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 7.03 |
| (4)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 7.04 |
| (5)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河南神火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 7.05 |
| 8 | 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的议案 | 8.00 |
| (1) | 关于公司2014年度接受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 8.01 |
| (2) | 关于公司2014年度向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采购材料、销售物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 8.02 |
| (3) | 关于公司2014年度向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铝业分公司采购铝产品、电力,销售材料的关联交易议案 | 8.03 |
| (4) | 关于公司2014年度向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销售铝材产品的关联交易议案 | 8.04 |
| 9 |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9.00 |
| 10 |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 10.00 |
| 11 |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 | 11.00 |
| 12 |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 12.00 |
| (1) | 发行规模 | 12.01 |
| (2) | 债券期限 | 12.02 |
| (3) | 募集资金用途 | 12.03 |
| (4) | 发行方式 | 12.04 |
| (5) |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 12.05 |
| (6) |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 12.06 |
| (7) | 担保安排 | 12.07 |
| (8) | 发行债券的上市 | 12.08 |
| (9) | 决议的有效期 | 12.09 |
| 13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 13.00 |
| 14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偿还保障措施的预案 | 14.00 |
| 15 |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 15.00 |
| 16 | 关于放弃联营企业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 16.00 |
| 17 | 关于受让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17.00 |
| 18 |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 18.00 |
| (1) | 董事候选人李崇先生 | 18.01 |
| (2) | 董事候选人李炜先生 | 18.02 |
| (3) | 董事候选人崔建友先生 | 18.03 |
| (4) | 董事候选人齐明胜先生 | 18.04 |
| (5) | 董事候选人石洪新先生 | 18.05 |
| (6) | 董事候选人聂学峰先生 | 18.06 |
| 19 |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9.00 |
| (1) | 独立董事候选人尚福山先生 | 19.01 |
| (2) | 独立董事候选人严义明先生 | 19.02 |
| (3) | 独立董事候选人曹胜根先生 | 19.03 |
| (4) | 独立董事候选人谷秀娟女士 | 19.04 |
| 20 | 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 20.00 |
| (1) | 监事候选人孙公平先生 | 20.01 |
| (2) | 监事候选人左素清女士 | 20.02 |
| (3) | 监事候选人张文章先生 | 20.03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15:00至2014年4月18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身份认证的目的是要在网络上确认投票人身份,以保护投票人的权益。目前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或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业务咨询电话0755-83239016/25918485/25918486,业务咨询电子邮件地址 cai@cninfo.com.cn。亦可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证书服务”栏目。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如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
联 系 人:李元勋 班晓倩
联系电话:0370-5982722 5982466
传 真:0370-5180086
电子邮箱:shenhuogufen@163.com
邮政编码:476600
2.会议费用: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范围和对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2014年4月 日,授权委托有效期限: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4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季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4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
2. 预计的业绩:亏损
业绩预告情况如下表:
| 项 目 | 本报告期(2014年1-3月) | 上年同期(2013年1-3月)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亏损:19,000万元-18,000万元 | 盈利:8,965.15万元 |
| 基本每股收益 | 亏损:约 0.097元 | 盈利:0.047元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受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产品煤炭、电解铝市场需求减少,价格大幅下降。截止2月28日,公司煤炭产品含税均价比上年一季度含税均价下降134.88元/吨?,电解铝产品含税均价比上年一季度含税均价下降1,491.88元/吨。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7月修订),公司本期亏损不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状态。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