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通知,东方信隆分别于2014年3月26日、27日按约购回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股份4370万股、3163.5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4.19%、3.03%。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本次购回约定购回式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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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东方信隆分别于2013年3月28日、29日将上述股份通过约定式购回融资(详见2013-015、2013-020公告)。
二、股东本次购回股份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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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系公司股东东方信隆严格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约定购回用于融资的公司股票,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三)公司将督促公司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