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珠海中富
股票代码: 000659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中国有色大厦615、616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中国有色大厦615、616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珠海中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珠海中富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将所持珠海中富部分股权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售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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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中国有色大厦615、616
法定代表人: 刘锦钟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营业执照:44030110384518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不含危险品);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限制项目);煤炭批发经营(凭20440301011333号煤炭经营资格证经营,有效期至2015年5月13日)。
成立日期:2009年2月18日
营业期限:自2009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
税务登记证:深税登字440300685381546号
主要股东名称:刘锦钟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中国有色大厦615、616
联系方式:0755-21514186 135028019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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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为刘锦钟先生,刘锦钟先生持有深圳捷安德100%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刘锦钟先生,男,1971年7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91年-1994年,就读于深圳大学; 1994年-1997年在延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采购员、业务主管、经理;1997年-1999年在深圳市康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1999年-2002年,任职于深圳兆佳实业有限公司,先后在市场部任职市场部经理、市场总监;2002年-2004年,任职于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2005年-2008年,任职于广东平正拍卖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09年至今,任职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职务。
根据刘锦钟先生出具的本人身份证、人民银行出具的诚信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本人出具的《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关于收购人要求的承诺函》等资料,核实了刘锦钟先生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刘锦钟先生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收购人的要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刘锦钟先生除持有深圳捷安德100%股权外,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一)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为: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不含危险品);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限制项目);煤炭批发经营(凭20440301011333号煤炭经营资格证经营,有效期至2015年5月13日)。主要经营业务有煤炭、建材等大宗商品贸易。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深圳捷安德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财务指标
1、根据深圳同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深彦博泰财审报字[2012]第044号、深同财审字[2013]第009号、深同财审字[2014]第011号),深圳捷安德2011、2012、2013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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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过相关处罚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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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聘任张海滨(男,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广州,无取得其他国籍或地区居留权)作为总经理,相关法律手续正在办理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目的是:
ABHK出于自身投资策略及获取投资收益的考虑,拟转让其持有的珠海中富部分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珠海中富长期投资价值和资本平台价值,决定受让ABHK拟出售的珠海中富股份,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并拟通过上市公司平台发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煤炭批发经营等方面比较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拥有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深圳捷安德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煤炭批发经营方面的市场布局与业务开拓,拥有近六年市场营销经营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现有销售渠道,提升资源整合价值;(2)深圳捷安德具备强大的物流优势,并储备了相对丰富的人才资源,整体优势的物流配备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未来的产业链布局和服务品质。此外,深圳捷安德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在企业经营中积累的客户资源及人脉资源,也将有助于进一步给予珠海中富在业务发展、战略布局等方面以更好的支持。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
2014年3月20日,ABHK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行 为;
2014年3月20日,深圳捷安德经股东决定,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行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珠海中富股份的计划。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可能在未来五年内通过公开市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30%。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捷安德未直接或间接持有珠海中富任何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深圳捷安德将直接持有珠海中富146,473,200股股份,占珠海中富总股本的11.39%,成为珠海中富的第一大股东。
三、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2014年3月20日,ABHK与深圳捷安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11.39%股份转让给受让人深圳捷安德。《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方: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亚洲瓶业(香港)有限公司)
2、受让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3、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146,473,200股,占珠海中富总股本的11.39%。
4、标的股份性质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标的股份的性质为外资股东持有的A 股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标的股份的性质将变更为境内法人持有的A 股流通股。
5、转让价格: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8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48,606,216元。
6、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交割时,受让方深圳捷安德应向转让方ABHK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58,606,216元;在交割完成后,受让方深圳捷安德应在不晚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之日前向转让方ABHK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90,000,000元。
7、交割的先决条件包括:
(1)本次股份转让已经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取得了有权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适用);
(2)双方已经根据适用法律、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与本协议及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3)双方已经取得了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合规性的书面确认意见。
8、协议生效: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如有)后生效。
四、其他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珠海中富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ABHK向深圳捷安德转让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11.39%的股份,尚待取得有权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除前述《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安排外,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其它安排。
深圳捷安德及其实际控制人刘锦钟与另一位珠海中富协议受让方张旭、珠海中富现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珠海中富现有董事、经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ABHK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8,606,216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48,606,216元将通过自有资金和对外筹集资金方式解决,以保证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支付。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筹集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广东粤晶骏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意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银行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利息8%/年,期限四年。该公司仅为通过银行向信息披露人提供委托贷款并收取合法利息回报,不参与本次协议转让,与信息披露人不存在委托代持股票的情况,也不是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鉴于该公司与信息披露人关系良好,因此信息披露人计划在四年贷款期满后,首先与该公司洽谈延期还款期限,其次准备以信息披露人的自有资产、实际控制人名下的自有资产、在上市公司收到的分红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按期还款。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的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获取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获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重组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后拟进行上述资产处置,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满足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需要。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仅明确交割完成后会更换三名董事,且尚未有具体的人员名单。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分红政策的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
七、其它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以后对上市公司上述事项作重大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深圳捷安德本次因受让ABHK所持有的珠海中富11.39%股份而成为珠海中富的第一大股东,深圳捷安德的控股股东刘锦钟成为珠海中富的实际控制人,ABHK对珠海中富的实际控制地位发生变更。
珠海中富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与深圳捷安德、刘锦钟保持独立,本次权益变动的完成不会对珠海中富独立性产生影响。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深圳捷安德及其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在作为珠海中富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特此承诺:
(一)保证珠海中富人员独立
1、保证珠海中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珠海中富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深圳捷安德及其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担任经营性职务;
2、保证珠海中富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深圳捷安德之间独立;
3、深圳捷安德向珠海中富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珠海中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珠海中富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珠海中富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珠海中富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深圳捷安德占用的情形;
3、保证珠海中富的住所独立于深圳捷安德。
(三)保证珠海中富财务独立
1、保证珠海中富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珠海中富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珠海中富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深圳捷安德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珠海中富的财务人员不在深圳捷安德兼职;
5、保证珠海中富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珠海中富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深圳捷安德不干预珠海中富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珠海中富机构独立
1、保证珠海中富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珠海中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珠海中富业务独立
1、保证珠海中富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深圳捷安德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对珠海中富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其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与珠海中富产生同业竞争;
4、保证尽量减少并规范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其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与珠海中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珠海中富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其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珠海中富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深圳捷安德、刘锦钟与珠海中富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所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珠海中富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为了维护珠海中富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深圳捷安德、刘锦钟承诺:
1、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所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珠海中富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所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珠海中富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外的第三方从事或参与对珠海中富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所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如发现任何与珠海中富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珠海中富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4、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所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如出售或转让与珠海中富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珠海中富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深圳捷安德、刘锦钟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珠海中富的条件与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所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相当。
(二)深圳捷安德与珠海中富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圳捷安德、刘锦钟与珠海中富之间未发生过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捷安德、刘锦钟不会利用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珠海中富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所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维护珠海中富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深圳捷安德与珠海中富之间的关联交易,深圳捷安德、刘锦钟承诺:
1、深圳捷安德、刘锦钟不会利用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珠海中富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所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2、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所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珠海中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珠海中富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深圳捷安德、刘锦钟及所控制的除珠海中富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珠海中富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对拟更换的珠海中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亦不存在对珠海中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情况。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珠海中富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珠海中富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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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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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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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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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资料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协议收购的内部决策等情况说明;
4、ABHK与深圳捷安德签订的《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重大交易的声明及相关交易协议;
6、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珠海中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在前六个月内其持有或买卖珠海中富股票情况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珠海中富股票情况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2011-2013 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联峰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刘锦钟
日期: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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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捷安德有实业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锦钟
日期:2014年3月27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珠海中富 股票代码: 000659
信息披露义务人: 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
中文译名: 亚洲瓶业(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通信地址: 香港中环花园道三号中国工商银行大厦901-3室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经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在获得有权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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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ABHK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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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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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ABHK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ABHK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由于作为ABHK控制人的私募基金投资期届满,故ABHK需要退出对珠海中富的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减持计划
ABHK计划通过证券交易继续减持珠海中富股票,预计未来半年内减持珠海
中富股份的比例可能达到或超过珠海中富总股本的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ABHK持有珠海中富339,329,731 股股份,占珠海中富总股本的26.39%,是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ABHK持有珠海中富9.90%的股份。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协议转让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4年3月20日,ABHK与张旭、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珠海中富5.10%和11.39%的股份分别转让于两名受让人。《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张旭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1. 转让方: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
2. 受让方:张旭
3.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65,570,830股,占珠海中富总股本的5.10%
4. 转让价格: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9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50,157,200.70元
5.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交割日,受让方张旭应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ABHK指定的银行账户。
6. 在以下交割条件得以满足或经双方书面同意豁免后,股份转让于交割日进行交割:
(1)本次股份转让已经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取得了有权外资主管部门 的审批或备案(如适用);
(2)双方已经根据适用法律、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与本协议及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3)双方已经取得了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合规性的书面确认意见。
7. 协议生效: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二)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1. 转让方: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
2. 受让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3.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146,473,200股,占珠海中富总股本的11.39%
4. 转让价格: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8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48,606,216.00元
5.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交割时,受让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应向转让方ABHK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58,606,216.00元;在交割完成后,受让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应在不晚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之日前向转让方ABHK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90,000,000.00元。
6. 交割的先决条件包括:
(1)本次股份转让已经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取得了有权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适用);
(2)双方已经根据适用法律、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与本协议及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3)双方已经取得了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合规性的书面确认意见。
7. 协议生效: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如有)后生效。
四、标的股份性质及股份性质变动情况
1. ABHK与张旭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前,该协议标的股份的性质为外资股东持有的A 股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后,该协议标的股份的性质将变更为境内自然人持有的A 股流通股;
2. 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前,该协议标的股份的性质为外资股东持有的A 股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后,该协议标的股份的性质将变更为境内法人持有的A 股流通股。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ABHK不再是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失去对珠海中富的控制权。
七、ABHK向张旭和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分别转让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5.10%和11.39%的股份,尚待取得有权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八、在本次股份转让前,ABHK已经对受让人张旭、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进行适当调查和了解,具体如下:
(一)张旭
张旭,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1010419860710001X,住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北里3号楼523号。
张旭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张旭受让ABHK所持珠海中富5.10%的股份的目的在于成为珠海中富的股东,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不含危险品);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限制项目);煤炭批发经营(凭20440301011333号煤炭经营资格证经营,有效期至2015年5月13日)。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刘锦钟,持股100%。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受让ABHK所持珠海中富11.39%的股份的目的在于成为珠海中富的股东,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九、ABHK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ABHK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珠 海中富的负债、未解除珠海中富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珠海中富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2007年3月22日,ABHK与珠海中富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购买珠海中富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中富199,605,724 股股份,占珠海中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9%,股份性质为限制流通股。为此,ABHK于2007年3月22日签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披露。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ABHK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珠海中富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
授权代表签署:
日期:2014年3月2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ABHK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 ABHK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香港中环花园道三号中国工商银行大厦901-3室。
授权代表:何志杰
职位:董事
日期:2014年3月21日
附:
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
授权代表人:何志杰
日期:2014年3月21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珠海中富 股票代码: 0006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旭
住所/通信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北里3号楼523号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经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在获得有权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张旭基本情况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张旭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三、 权益变动目的
张旭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张旭对珠海中富主营业务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拟获取上市公司股东地位,通过合理合法的财务投资,与珠海中富的股东共同谋取合理、适当的投资回报。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计划
张旭暂时没有计划在本次转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珠海中富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旭不持有珠海中富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张旭持有珠海中富5.10%的股份。
二、 权益变动的方式:协议转让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4年3月20日,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亚洲瓶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HK)与张旭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珠海中富5.10%股份转让予张旭。《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8. 转让方: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
9. 受让方:张旭
10.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65,570,830股,占珠海中富总股本的5.10%
11. 转让价格: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9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50,157,200.70元
12.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交割日,受让方张旭应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AB(HK)指定的银行账户。
13. 在以下交割条件得以满足或经双方书面同意豁免后,股份转让于交割日进行交割:
(4)本次股份转让已经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取得了有权外资主管部门 的审批或备案(如适用);
(5)双方已经根据适用法律、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与本协议及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双方已经取得了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合规性的书面确认意见。
14. 协议生效: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五、ABHK向张旭转让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5.10%股份,尚待取得有权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六、与本次股份转让同时,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安德”)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珠海中富11.39%的股份转让于深圳捷安德。
七、本次两笔权益变动完成后,ABHK不再是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变为珠海中富的第二大股东;深圳捷安德成为珠海中富的第一大股东,张旭是珠海中富的第三大股东;根据约定,ABHK委派的一名董事将从珠海中富董事会辞职,张旭将委派一名董事进入珠海中富董事会。
八、在本次股份受让前,张旭已经对出让人的主体资格、持股情况、权属状况、出让意图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具体如下:
(1)ABHK基本情况
■
(2)权属状况
ABHK持有珠海中富26.39%股权,权属清晰,没有附带任何担保权益。
(3)出让意图
ABHK出让的目的在于基金投资期满退出投资。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张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珠海中富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张旭:
日期:2014年3月2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三、 备查文件
1. 张旭身份证复印件;
2. 股份转让协议。
四、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珠海中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张旭:
日期:2014年3月20日
附:
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名):张旭
日期:2014年3月20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捷安德 | 指 |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珠海中富/上市公司 | 指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ABHK | 指 | 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称“亚洲瓶业(香港)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深圳捷安德增持珠海中富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ABHK与深圳捷安德签订的《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标的股份 | 指 | ABHK持有的珠海中富11.39%的股份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1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 项目 | 2011 | 2012 | 2013 |
| 资产总额 | 54,592,448.01 | 153,886,236.45 | 100,289,040.42 |
| 负债总额 | 5,042,000.55 | 104,564,796.98 | 49,094,587.46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49,550,447.46 | 49,321,439.47 | 51,194,452.96 |
| | | | |
| 营业收入 | 2,145,478.82 | 62,224,141.02 | 97,067,531.69 |
| 营业利润 | -261,620.97 | -199,139.99 | 2,309,398.60 |
| 净利润 | -261,620.92 | -229,007.99 | 1,874,801.49 |
| | | | |
| 净资产收益率 | -0.52% | -0.23% | 1.87% |
| 资产负债率 | 9.24% | 67.95% | 48.95% |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
| 刘锦钟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深圳 | 无 |
| 罗秋忠 | 男 | 总经理 | 中国 | 深圳 | 无 |
| 罗继承 | 男 | 监事 | 中国 | 广州 | 无 |
| 项目 | 201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 | | | |
| 货币资金 | 21,428.75 | 79,553.21 | 122,699.65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
| 应收票据 | - | - | - |
| 应收账款 | 6,441,728.99 | 44,301,013.86 | - |
| 预付款项 | 39,721,061.50 | 90,451,154.03 | 48,903,962.00 |
| 应收利息 | - | - | - |
| 应收股利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53,112,455.03 | 17,517,238.35 | 4,885,381.96 |
| 存货 | 988,837.79 | 1,528,497.56 | 666,373.88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100,285,512.06 | 153,877,457.01 | 54,578,417.49 |
| 非流动资产: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 固定资产 | 3,528.36 | 8,779.44 | 14,030.52 |
| 在建工程 | - | - | - |
| 工程物资 | - |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 | - |
| 油气资产 | - | - | - |
| 无形资产 | - | - | - |
| 开发支出 | - | - | - |
| 商誉 | - |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528.36 | 8,779.44 | 14,030.52 |
| 资产总计 | 100,289,040.42 | 153,886,236.45 | 54,592,448.01 |
| 项 目 | 201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 流动负债: | | | |
| 短期借款 | - | - | 1,400,000.00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 |
| 应付账款 | 5,318,320.09 | 75,784,590.33 | - |
| 预收款项 | 4,595,537.41 | - | 121,345.15 |
| 应付职工薪酬 | 59,180.00 | 39,054.00 | - |
| 应交税费 | 463,633.28 | 71,996.00 | -4,132.25 |
| 应付利息 | | - | - |
| 应付股利 | | - | - |
| 其他应付款 | 38,657,916.68 | 28,669,156.65 | 3,524,787.65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49,094,587.46 | 104,564,796.98 | 5,042,000.55 |
| 非流动负债: | | | |
| 长期借款 | - | - | - |
| 应付债券 | - | - | - |
| 长期应付款 | - | - | - |
| 专项应付款 | - | - | - |
| 预计负债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 负债合计 | 49,094,587.46 | 104,564,796.98 | 5,042,000.55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50,000,000.00 | 50,000,000.00 | 50,000,000.00 |
| 资本公积 | - | - | - |
| 减:库存股 | - | - | - |
| 盈余公积 | - | - | - |
| 未分配利润 | 1,194,452.96 | -678,560.53 | -449,552.54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51,194,452.96 | 49,321,439.47 | 49,550,447.46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100,289,040.42 | 153,886,236.45 | 54,592,448.01 |
| 项 目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 一、营业收入 | 97,067,531.69 | 62,224,141.02 | 2,145,478.82 |
| 减:营业成本 | 93,701,497.39 | 61,404,476.07 | 2,088,344.18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58,671.32 | 49,302.92 | 4,439.49 |
| 销售费用 | 993,392.77 | 1,011,313.57 | 283,966.86 |
| 管理费用 | - | - | - |
| 财务费用 | 4,571.61 | -41,811.55 | 30,349.26 |
| 资产减值损失 | - | - | -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 | -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2,309,398.60 | -199,139.99 | -261,620.97 |
| 加:营业外收入 | | - | 0.05 |
| 减:营业外支出 | 2.08 | 29,868.00 | -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 - | - | -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2,309,396.52 | -229,007.99 | -261,620.92 |
| 减:所得税费用 | 434,595.03 | - | -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874,801.49 | -229,007.99 | -261,620.92 |
| 五、每股收益: | - | - |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 | - | -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 | - | - |
| 项目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39,522,353.97 | 17,801,782.01 | 1,808,570.37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 | - |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987,221.99 | 25,144,369.00 | 1,132,903.84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49,509,575.96 | 42,946,151.01 | 2,941,474.21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12,898,015.33 | 28,029,201.45 | 52,180,641.06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430,849.66 | 257,422.80 | 198,776.80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642,879.63 | 395,383.08 | 42,175.26 |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5,595,955.57 | 12,949,101.67 |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49,567,700.19 | 41,631,109.00 | 52,421,593.1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8,124.23 | 1,315,042.01 | -49,480,118.91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 - | - | - |
|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 - | - |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 | - | - |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 | - |
|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 |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 - | - | 9,792.05 |
|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 - | - |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 | - |
|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 - | 9,792.05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 | -9,792.05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 - | - | 49,500,000.00 |
| 借款收到的现金 | - | - | - |
| 收到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49,845.31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49,845.31 | 49,500,000.00 |
|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 - | 1,400,000.00 | -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 - | - | - |
|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8,033.76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 1,408,033.76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1,358,188.45 | 49,500,000.00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 - | - |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8,124.23 | -43,146.44 | 10,089.04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79,553.21 | 122,699.65 | 112,610.61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1,428.98 | 79,553.21 | 122,699.65 |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珠海市 |
| 股票简称 | 珠海中富 | 股票代码 | 00065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备注:股份过户后,将会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146,473,200股 持股比例: 11.39%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ABHK | 指 | 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称“亚洲瓶业(香港)有限公司” |
| 珠海中富、上市公司 | 指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ABHK减持珠海中富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ABHK与张旭签订的《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与张旭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0%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39%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
| 标的股份 | 指 | ABHK持有的珠海中富16.49%的股份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报告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名称 | 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亚洲瓶业(香港)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公司地址 | 香港中环花园道三号中国工商银行大厦901-3室 |
| 授权资本 | 500,000港元 |
| 已发行股份 | 面值1港元的股份1股 |
| 注册号码 | No. 1105276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主要经营范围 | 投资 |
| 经营期限 | 永久存续 |
| 执行董事 | Chiu Kan Yan Denny(招镜炘)
Mak Lok Qun Denise(麦乐坤) |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Asia Bottles Company Limited(亚洲瓶业有限公 司)100% |
| 通讯方式 | 电话:00852-3518-6360
传真:00852-3518-6380 |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
住地 | 取得居留权
情况 | 任职情况 |
| 何志杰 | 男 | 英国 | 香港 | 香港 | 现担任珠海中富副董事长,同时担任CVC Asia Pacific Ltd的合伙人,担任ABHK董事及关联公司Beverage Packaging (HK) Company Limited/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的董事。 |
| 林子弘 | 男 | 加拿大 | 香港 | 香港 | 现担任珠海中富董事,同时担任CVC Asia Pacific Ltd的高级董事总经理,担任ABHK董事及关联公司Beverage Packaging (HK) Company Limited/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的董事。 |
| 招镜炘 | 男 | 加拿大 | 香港 | 香港 | 现担任珠海中富副总经理,同时担任ABHK董事和关联公司Beverage Packaging (HK) Company Limited及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的董事,担任珠海中富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副董事长和关联公司Beverage Packaging(HK)Company Limited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长。 |
| 麦乐坤 | 女 | 香港 | 香港 | 香港 | 现担任珠海中富董事,同时担任CVC Asia Pacific Ltd投资总监,担任ABHK董事和关联公司Beverage Packaging(HK) Company Limited及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的董事。 |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珠海中富实 业股份有限
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珠海市 |
| 股票简称 | 珠海中富 | 股票代码 |
00065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亚洲瓶业(香港)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地 | 中国香港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化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持股数量:339,329,731 股 持股比例: 26.39%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212,044,030股 变动比例: 16.49%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旭 | 指 | 张旭 |
| 珠海中富、上市公司 | 指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张旭购入珠海中富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与张旭签署的《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与张旭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0%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
| 标的股份 | 指 | 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持有的珠海中富5.10%的股份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报告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名称 | 张旭 |
| 籍贯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公司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北里3号楼523号 |
| 身份证号 | 11010419860710001X |
| 通讯方式 | 013601147615 |
| 名称 | Asia Bottles(HK)Company Limited |
| 注册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公司地址 | 香港中环花园道三号中国工商银行大厦901-3室 |
| 授权资本 | 500,000港元 |
| 已发行股份 | 面值1港元的股份1股 |
| 注册号码 | No. 1105276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主要经营范围 | 投资 |
| 经营期限 | 永久存续 |
| 执行董事 | Chiu Kan Yan Denny(招镜炘)
Mak Lok Qun Denise(麦乐坤) |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Asia Bottles Company Limited(亚洲瓶业有限公 司)100% |
| 通讯方式 | 电话:00852-3518-6360
传真:00852-3518-6380 |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珠海中富实 业股份有限
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珠海市 |
| 股票简称 | 珠海中富 | 股票代码 |
00065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张旭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地 | 中国北京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化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 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65,570,830股 变动比例: 5.1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