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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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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19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正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3月27日上午10:00,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辰时代大厦1406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洪金益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6,34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万股)的13.1706%。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经集中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以同意26,3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顾雷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以同意26,3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戚时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以同意26,3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朱玉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以同意26,3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范瑶瑶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以同意26,3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罗俊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以同意26,3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王绍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以同意26,3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林志彬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以同意26,3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陈惠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以同意26,3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曹丹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以同意26,3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卜峰平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以同意26,3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林钧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张煜臻律师、林素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京博法意【2014】第13号),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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