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关于以视频直播方式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作出了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3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预计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3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15:00-2014年3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A座4楼会议室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军民先生
7、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7,792,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050万股的67.03%;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涉及的关联方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112,645,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9%;出席本次会议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146,67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2.59%。
董事长王军民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沈玮律师、张秋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无否决或取消议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延长公司关于租赁办公场所的承诺期限。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08)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146,674股,其中赞成票34,944,8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43%;反对票201,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5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沈玮律师、张秋子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