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开展吉林辖区上市公司“清理规范承诺履行”专项工作的通知》(吉证监发〔2014〕23号)的相关要求,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详细情况请见2014年2月14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日前,公司收到股东单位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高集团”)《关于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进展情况的复函》(吉高集团函字【2014】8号),现就吉高集团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批复》(吉政函【2010】9号)的文件精神,吉高集团需两年内向公司注入长营高速公路、长春绕城高速公路南段和长平一级公路等高速公路资产。至今该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二、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的原因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注入问题的复函》(财资便字【2011】227号)文件精神,交通运输部暂停受理收费公路资产上市审批事项,直接导致原资产注入承诺无法如期兑现。
三、解决方案及最新进展情况
吉高集团已将资产注入承诺无法如期兑现的实际情况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汇报,提请调整注资方案。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16日、2012年10月31日专项披露了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已向吉高集团下发了《向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入资产工作方案》,根据该工作方案,拟向公司注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和广告经营权等资产。
目前,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已经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正在开展各项工作。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履行进展情况,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