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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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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4-013
转债代码:110007 转债简称:博汇转债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23日在公司二楼第三会议室现场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71,043,930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3.90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不适用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不适用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不适用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三)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延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董事会秘书1人出席会议,其他高管2人及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股)同意比例(%)反对票数(股)反对比例(%)弃权票数(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供用电合同》、《供用蒸汽合同》的议案646,2001000000

其中: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70,397,73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33.77%)直接和间接持有本议案涉及的交易对方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在对议案1进行表决时,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海青、柴瑛平两名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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