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9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3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14-013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8日发出通知,于2014年3月24日9时30分在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B206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12,436,80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7.3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长何清华先生因公出差,全体董事推举独立董事王乐平先生主持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436,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436,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罗光辉、左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