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焦点·新股发行改革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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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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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老股转让制度

 在证监会提出的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中,进一步优化老股转让制度是对于原先制度的及时调整和完善,一方面对老股转让进行了一定限制,抑制老股套现的冲动,另一方面对于募投监管更加市场化。

 分析人士认为,机制变化导致老股转让难度增加。根据新规定要求,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2014年以来发行的新股,所有网下配售机构投资者锁定期都为0,即新股上市首日立即流通,没有自愿设置限售期的投资者。新规定要求,只有投资者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老股才能转让同等数量,如此一来,老股转让难度明显增加,新股上市时流通数量将不变。

 证监会表示,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强化募集资金合理性的信息披露。新股发行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强制挂钩,但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从严审核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允许首发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但应当说明合理性并详尽披露。分析人士认为,这把募投项目管理的主动权交还给发行人和市场,“超募”概念从此可以告别市场。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胡俞越表示,按照市场化理念,募投监管就不应管得太细。募集资金的使用本来就应该是多元化,包括可以用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由于从募投计划的提出到获得融资有一定的时间,而随着时间的变化,项目的盈利预期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只要符合股东利益,及时进行调整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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