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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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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4-18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签订框架协议的概述

 2013年8月12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广州市穗芳鸿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芳鸿华”)租赁其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388号东城中心A1裙楼的东莞星玺商业广场B区1-3层物业(以下简称“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同日,公司与穗芳鸿华签订了《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2013年8月14日披露的2013-40号《关于签订<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二、终止框架协议的情况说明

 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如期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但穗芳鸿华收到定金后未履行签订租赁合同的义务,构成事实违约。根据协议的约定,穗芳鸿华除退回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外,还须向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鉴于穗芳鸿华一直拒绝履行框架协议约定,故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穗芳鸿华立即向原告海印股份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2)被告穗芳鸿华向原告海印股份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穗芳鸿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486号),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穗芳鸿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海印股份支付双倍定金差额1,000万元;

 2、驳回原告海印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穗芳鸿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复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至此,《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终止。

 三、项目后续情况的说明

 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判决书无法通过其它途径送达穗芳鸿华的,可以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同送达。送达后,穗芳鸿华有权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若穗芳鸿华未在规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穗芳鸿华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穗芳鸿华签订的协议为框架协议,未签署正式物业租赁合同,并未实质性履行, 终止本框架协议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跟进法院判决后续进展情况并予以披露。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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