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4-00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11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设立宁波东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决定投资设立宁波东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全部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
此次对外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此次对外投资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24和(临)2012-30。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新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的核准,新公司名称为:宁波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宁波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日前,该公司取得了宁波市北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注 册 号:330206000208690
名 称:宁波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住 所: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173室
法定代表人:曹 阳
注 册 资 本:壹仟万元整
成 立 日 期:2014年03月11日
营 业 期 限:2014年03月11日 至 长期
经 营 范 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4-009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72号)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5,977,011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13.0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3.5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7,262,957.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72,737,035.67元。2014年3月1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 ]4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以上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设立的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相应专项账户,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余额(元) | 备注 |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3727 6596 4452 | 575,499,993.81 | 上述金额为截至2014年3月10日的账户余额 |
连云港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7336010182600114162 | 0 | 上述金额为截至2014年3月10日的账户余额 |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3636 6596 4259 | 0 | 上述金额为截至2014年3月10日的账户余额 |
[注]上述余额已扣除保荐机构承销费和保荐费,尚包含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与协议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以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在宁波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序号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丁方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1 |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海通证券 | - | “年产7,000吨高效节能粉末冶金汽车关键零件生产线项目”、“年产5,000吨节能家电和汽车零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粉末冶金新材料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 | 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海通证券 | 连云港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年产5,000吨节能家电和汽车零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
3 |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海通证券 |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 “粉末冶金新材料生产项目” |
三、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2765964452,截至2014年3月10日,专户余额为575,499,993.8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年产7,000吨高效节能粉末冶金汽车关键零件生产线项目”、“年产5,000吨节能家电和汽车零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粉末冶金新材料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海通证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饶宇、郑乾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甲方)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丁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36010182600114162,截至2014年3月1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5,000吨节能家电和汽车零件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甲方)子公司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丁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36 6596 4259,截至2014年3月1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粉末冶金新材料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海通证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饶宇、郑乾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和保荐机构签订的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连云港东睦与中信银行和保荐机构签订的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广东东睦与中国银行和保荐机构签订的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