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3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 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0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3月1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13日以专人派送、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给每位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分别为马生国、马炜、马峰、陈晓非、梁少林,独立董事张文君、崔健民、陆绮和张小盟。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4-08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方案如下:

1、发行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3、发行规模: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8亿元(含人民币6.8亿元)。

4、发行时间: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市场条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一次或分期择机发行。

5、发行利率:由市场情况决定

6、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7、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等。

三、会议以9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生国先生全权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生国先生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和调整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发行时间(期限)、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

2、签署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及相关的法律文件;

3、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事宜;

4、制作并签署所有必要的申报注册文件、发行文件等材料;

5、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会议以9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作为主发起人筹建民营银行的议案》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及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的指导精神,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相关部署,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拟作为主发起人筹建民营银行。

筹建民营银行的主要目的是公司为做优做强羊绒产业,满足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金融需求,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现阶段,农牧民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较为普遍,以致发展受限,故公司拟筹建民营银行为产业链上的农牧民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谋求共同发展。同时,通过筹建民营银行,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公司能够取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助于丰富公司的经营结构、拓展业务领域,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部署。

五、会议以9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4年4月3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会议通知详见3月18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14-10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0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3月17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了复核,为了能够使公司会计估计更符合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并且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遵循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促进稳健经营,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类别变更前变更后
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20-3554.5-2.7120-4054.75-2.34
机器设备1059.510-2059.5-4.75
电子设备5-8519-11.885-8519-11.88
运输设备1059.51059.5
其他设备5-8519-11.885-8519-11.88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正在建设的生态纺织园项目因房屋建筑物建设标准高,设计使用年限长;正在投建的生态纺织园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以及目前使用的纺纱和针织主要生产设备90%以上是进口设备,均为目前国际最为先进的技术装备,性能优异、具有高度自动化、高效率及低能耗等特点,可使用年限较长。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基于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折旧年限进行合理的调整,将使公司的财务信息更能合理反映公司的运营情况。

三、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业务的范围无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属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不会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将从2014年4月1日开始,不会影响2013及以前年度的净利润以及所有者权益,也不影响本公司的盈亏性质,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文君、崔健民、陆绮、张小盟认为: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解释规定,变更依据真实、可靠。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必要、合理和稳健的,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建民营银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及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的指导精神,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相关部署,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拟筹建民营银行。

筹建民营银行的主要目的是公司为做优做强羊绒产业,满足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农牧民的金融需求,为农牧民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现阶段,农牧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较为普遍,以致行业发展受限,故本公司拟筹建民营银行为产业链上的农牧民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谋求共同发展。同时,通过筹建民营银行,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能够取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并有助于丰富公司的经营结构、拓展业务领域,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部署。

设立民营银行属于国家特许事项,公司将根据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并予以公告。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的后续申报工作,并及时披露申报工作进展情况。

由于民营银行设立配套的法规制度尚需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需待有关细则的进一步明晰,因此,该事项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动向、国家及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审批情况等多重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1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经2014年3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4年4月3日(星期四)上午9:3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

6、出席会议对象:

(1)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3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议题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审议《关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生国先生全权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相关议案内容详见3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内容,以及当天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所有文件。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须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出席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帐户卡。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登记;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传真、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4月2日8:30-12:00 ;13:00-17:00

2014年4月3日8:30-9:30

3、登记地点: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本公司7楼证券部。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951-4038950-8934 传真:0951-4519290

联系人:陈晓非、徐金叶

2、会期一天,与会股东一切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参加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一、 会议通知中列明议案的表决意见

序号表决事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关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生国先生全权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若会议有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而本人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三、若受托人认为本人授权不明晰,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相关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2014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1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17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3月13日以专人派送或邮件的方式发送到每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光珺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必要、合理和稳健的,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1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 年3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向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283,950,617股,发行价格为8.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99,999,997.7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4,008,406.13元。

本公司已于2014年3月10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总股本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718,851,205股增加至1,002,801,822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中绒集团持有公司239,72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3.3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绒集团持有公司486,633,58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48.53%。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治理结构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中绒集团需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8 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1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银绒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以下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中银绒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确认全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2,以下简称“中银绒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246,913,580股中银绒业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本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46,913,580股中银绒业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本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46,913,580股中银绒业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中银绒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2,以下简称“中银绒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37,037,037股中银绒业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本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37,037,037股中银绒业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本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37,037,037股中银绒业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中银绒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

三、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1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