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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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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4—02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3月4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2013)成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成都中院在受理原告广汉三星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堆公司”)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依原告申请,追加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详见公司临2013-046号公告)。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原告三星堆公司

 被告省工商局

 第三人本公司

 第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

 本次诉讼案件各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审理认为:

 本公司是“峨眉山牌”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予以变更之前,应当认定“峨眉山牌”商标注册人仅为本公司。

 本案中被告省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三星堆公司确实实施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省工商局作出的川工商处[2013]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省工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5日

 备查文件:

 成都中院(2013)成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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