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64,179,373.00元及承担向涉案项目协议第三条第1款有关的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仲裁反请求金额为人民币203,220,922.59元及相关利息,并由被反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该项仲裁本公司正积极应对,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2014年3月5日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反请求受理通知书((2013)杭仲字第387号)、举证通知书。本次仲裁申请人及被反申请人为: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新昌营造”),被申请人及反申请人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建工”、“本公司”)。仲裁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反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仲裁涉案项目为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华为杭州二期生产基地项目,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高科技园。本公司于2011年与新昌营造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本公司为华为杭州二期生产基地项目部分设施提供建造服务。目前该工程已经竣工,在双方就服务和费用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新昌营造提请仲裁(相关内容本公司已于2014年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针对该项仲裁申请,本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并已被受理。仲裁反请求金额为203,220,922.59元及相关利息,并由被反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本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内容如下:
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合作协议价款72,652,473.08元及利息;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施工开办费79,087,940.13元及利息;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赔偿反申请人因被反申请人原因而遭受的损失33,083,312.97元及利息;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其未按合作协议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逾期付款利息17,397,196.41元;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反申请人为本仲裁案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00.00元;被反申请人承担本仲裁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项仲裁本公司正积极应对,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建工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2、杭州仲裁委员会反请求受理通知书
3、杭州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