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4%)=9,946.29元
认购费用=10,000-9,946.29=53.71元
认购份额=(9,946.29+5)/1.00=9,951.2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51.29份基金份额。
(b)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单次认购的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5)缴款方式
通过销售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 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开户程序:个人投资者须持有有效证件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填写《个人开户申请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预留银行账户的卡或存折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操作员核验其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名章后,将申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一) 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开户程序:机构投资者可由经办人代理填写《机构开户申请表》,如需开通传真交易服务,则须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向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柜台提出申请。
机构有效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如《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机构开户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印鉴卡》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开通传真交易,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须额外提供此理财产品或计划的批文/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操作员核验其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名章后,将申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如投资人已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联系人: 李佳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二)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7区15号12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代销机构:北京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26
公司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在以下10个城市的250余家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申购业务: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联系人:李佳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人代表: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蒲红霞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6日
(上接A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