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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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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4-12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3月4日上午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源楼八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日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股份共165,583,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9,463,040股的69.1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5,583,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5,583,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14年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长城2014-9号《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白光林、王 勇

 结论意见: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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