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观点与观察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3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改革存准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新平

 □新平

 

 去年6月以来,我国银行体系流动性偏紧的矛盾时有发生,以致银行间市场利率频繁高企,并由此捧红了余额宝投资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现在,这款基金不仅规模突破5000亿元,而且用户数量也超过8100万人,成为我国名副其实的“第一基金”。实际上,这些现象与高额存款准备金比率密切相关。

 高存准率弊大于利

 我国存准工具反复运用以致其比率畸高,就逻辑起点而言,主要是一些人坚持认为,只要中美利差较小,海外资本就会因为失去套利空间而不致迅速增加国内外汇储备。由此,政策制定者就把本该由利率上调承担的治理通胀责任转交给了存准工具。不幸的是,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每年大涨的现象从未停止,以致去年年末达到3.8万亿美元。无论从哪个角度衡量,储备规模都有过高之嫌。进入2014年以后,1月即期结售汇顺差更是达到773亿美元,远期结售汇顺差则达到254亿美元,均创历史新高,储备猛增势头继续高烧不退。显而易见,原想通过缩小中美利差,同时维持高存准率来遏制海外资本汹涌而入的政策,远未达到预设效果。

 不仅如此,高存准比率还进一步增加了银行体系流动性偏紧的概率。历经36年改革,我国银行体系已经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而追求利润最大化恰恰是其生存发展的不二法则。与此同时,2012年5月18日以来,央行规定大型金融机构的法定存准率为20%,中小机构为16.5%,但只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1.62%的利率(为超额准备金支付0.72%的利率),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这不能不使商业银行选择将不纳入准备金范畴的每一分存款的效用发挥到极致。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果央行在银行体系资金紧张的时候配合性地释放出一些流动性(事实上这也是传统央行的天赋职责),那么金融市场动荡就不会发生。相反,如果央行将流动性紧张的责任归咎为银行体系创新过度、坚持不肯放出资金,那么金融风险离我们就不再遥远。

 反观世界各国货币政策实践,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发达经济体纷纷减少法定存款准备金工具运用,以减轻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金束缚或税负。经过阶段性变革,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法定存准比率均已大大低于上世纪80年代,部分国家甚至还取消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这些情况的发生,对于我国存准率畸高现状是个很好的警示。

 以有效政策组合遏制通胀

 当然,下调存准率并不等于纵容流动性泛滥或通货膨胀。下调存准率需要同时上调存贷款利率或者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相辅相成以形成有效政策组合。众所周知,利率市场化必然带来银行存款利率上升,而存款利率上升不但对通胀有抑制作用,而且可以减少民间资金套利,从而使影子银行或者民间借贷的发展渐归理性。与此同时,虽然下调存准比率可能增加货币供给,但上调利率却可因降低经济活跃程度而降低货币流通速度。至于会不会导致流动性过剩,则完全取决于政策组合的火候。

 此外,针对国内利率上行会加速海外资本流入的质疑。我们认为,考虑到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交易成本,只要中美利差保持在5%以下,就不应过于担心。与此同时,回顾2005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改革的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在改革中坚持了“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三项原则,正是“渐进性”引发了人民币汇率不断升值的猜测,以致每个人都愿意把手中多余的美元拿到银行去结汇获利。换句话说,只要我们能够打破人民币“渐进升值”的预期,外汇储备规模一路高歌猛进的现象就会戛然而止。幸运的是,目前人民币汇率接近均衡水平已是不争事实。对此,有必要尽早打破公众升值预期,避免外汇储备一涨再涨给货币政策造成被动。而且,充分的信息披露对投机者也不是一件坏事,一旦汇率水平回调,“孤军深入”只会导致“血本无归”的结果。

 如果我国法定存准比率降低到足够水平,一旦银行体系再次出现流动性紧张,央行是否会变得束手无策?答案是,如果央行强调事前预防,防微杜渐,完全可以将风险消化掉。事实上,早在2008年华尔街金融巨头贝尔斯登、雷曼兄弟因为流动性危机相继倒下的时候,全球金融从业者就开始认识到加强流动性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对这轮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反思,巴塞尔协议Ⅲ将流动性标准纳入银行监管,希望以此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在上述框架的影响下,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涵盖商业银行表内外各项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管理办法。换句话说,防范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持续加强日常监测,科学打好流动性提前量,而不应让存准率降低后的央行再有事后“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