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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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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14-003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案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返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30751.68万元,补偿利息等预计约6330万元(具体金额按实际付款日确认)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年9月11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大丰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对大丰市人民政府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事,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正式受理,详见公司临2013-037号公告。

 二、调解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合同纠纷案后,主持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友好地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2月26日,我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苏民初字第0053号】,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签署的涉及编号为2011-D-0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涉及编号为2012-D-0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2、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国土资源局返还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共计307516800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按6.5%/年补偿利息损失。付款期限:1)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000元。2)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3)如2014年11月30日前,上述地块重新出让并成交,则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收取的出让金于到账三日内等额支付给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不足部分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

 3、如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国土资源局不能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付款,则对需退还的3075168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4、本案讼诉费用2172686元,减半收取为1086343元,由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国土资源局承担500000元,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586343元。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至此,本案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调解协议涉及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报备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苏民初字第0053号】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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