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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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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3年4月2日与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丰金控)和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丰银行)签署了一份股份认购协议(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本行同意认购永丰金控或永丰银行(简称目标公司)根据台湾有关规定以私募方式发行的新股,认购完成后本行将拥有目标公司20%的股份。

 在股份认购协议签署时,根据台湾相关规定,个别大陆商业银行持有单一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股份认购协议规定,如果在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满一年的期间(简称交易选定等待期)内台湾有关规定仍未修订放宽前述持股比例的限制至20%或以上,股份认购协议各方有权协商延长交易选定等待期。

 2014年2月27日,本行与永丰金控和永丰银行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交易选定等待期将延长至2015年4月1日。如果2015年4月1日前台湾有关规定仍未修订放宽前述持股比例的限制,股份认购协议各方有权协商再次延长这一期限。

 股份认购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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