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1 闽高速”按票面金额计算从2013年3月8起至2014年3月7日止的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5.80%;
2、每手“11闽高速”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6.40 元;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3月7日;
4、兑息日为2014年3月10日。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3月8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闽高速”)将于2014年3月10日支付自2013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1 闽高速”的票面利率为 5.80%。每手“11 闽高速”(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 58.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6.40 元。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1闽高速”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日期为2012年3月6日的《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 年3月7日
2、兑息日:2014年3月10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4年3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闽高速”债券持有人。
四、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等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闽高速”面值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8.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1 闽高速”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每手“11闽高速”面值 1,000元税后实际派发利息为 52.20元。
六、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26层
联系人:何高文
电话:0591 – 8707 7366
传真:0591 – 8707 7366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人:黄奕林、李强、梁华
电话:021-3856 5899,3856 5871,3856 5898
传真:021-3856 59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 - 6887 0114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