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6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3月21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根据发售实际情况对募集规模的进行控制。
7、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
9、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将于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本基金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12、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正式公告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的《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有关代销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7、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www.csfunds.com.cn)。
18、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或当地代销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0、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0%-95%、且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产生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以1元面值开展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000534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把握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带来的投资机会,分享高端装备制造相关上市公司的持续投资收益,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本基金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四)销售机构”。
2、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3月21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遵照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认购参考时间:工作日9:30-15:00,在周六、周日及节假日,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对投资者认购可能不予办理。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若基金合同满足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50万 |
1.2% |
50万≤M<200万 |
0.8% |
200万≤M<500万 |
0.4% |
M≥500万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0.01基金份额,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四)认购限额
1、投资者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成功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代销机构处开立交易账户。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A、个人投资者应亲赴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文职证、警官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效身份证件);
(3)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存折);
(4)填妥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题》;
(5)经熟读并签名的《长盛基金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注:其中“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需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个人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填写个人投资者的清算编号及购买的基金代码与名称);
(3)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进行多笔认购申请;
(4)个人投资者在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个工作日(含)后到我公司直销理财中心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我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及网上查询中心查询。
B、机构投资者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或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行政机关文件、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其他及复印件;
(3)印鉴卡一式三份;
(4)机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它证明;
(8)传真交易者须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9)填妥的《长盛基金——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0)经熟读并签章的《长盛基金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11)三方托管账户除上述(2)-(7)项资料另需托管人提供以外,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托管协议复印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批复文件复印件。
注:机构投资者的“申请人全称”与“指定资金账户户名”必须一致且为同一主体,以保证资金安全。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及复印件;
(3)机构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申购申请人名称一致;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2)机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进行多笔认购申请。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后,可于T+2个工作日(含)后到我公司直销理财中心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我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及网上查询中心查询。
C、特别说明
1、业务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认购基金前,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机构指定资金账户:
(1)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11-2101 0104 0005 748
大额支付号:1031 0002 1017
(2)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静安里支行
银行账号:8668 8900 8910 001
大额支付号:3081 0000 5272
(3)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和平里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0200 0042 2920 0032 557
大额支付号:1021 0000 0423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通过网上交易提交的认购申请,如认购资金在当日15: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则当日自动撤销。
5、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2月21日
(下转A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