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指引”)及上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1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就公司相关主体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就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2012年3月20日公司披露的《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公司控股股东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置业”)就解决与本公司同业竞争事项做出了承诺。
华鑫置业称:“在现阶段,华鑫置业与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逐步由电子制造业向商务物业开发转变。由于历史原因,华鑫置业目前尚拥有一定数量的商务物业,该等物业大多由老工业厂房改造而成,尽管华鑫置业拥有的商务物业与上海金陵拥有的物业在开发定位、土地性质、所处区域和目标客户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华鑫置业现拥有的项目主要分布在漕河泾地区,公司现拥有的项目主要分布在金桥工业园区和松江工业园区,但华鑫置业与公司在业务内容上存在一定的类同。
对此,华鑫置业明确:凡公司参与竞标的项目,华鑫置业其及下属子公司均不参与竞标;在政策允许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华鑫置业考虑通过适当方式将相关业务与资产逐步注入到公司,使公司成为唯一的运作平台,从根本上解决前述同业竞争问题。”
截止目前,承诺人华鑫置业严格履行了关于“凡公司参与竞标的项目,华
鑫置业其及下属子公司均不参与竞标”之承诺。
华鑫置业关于“在政策允许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华鑫置业考虑通过适当方式将相关业务与资产逐步注入到公司,使公司成为唯一的运作平台,从根本上解决前述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之有关描述,与“指引”第一条之有关规定存在不符合之处 。
为此,对照“指引”与“通知”的有关要求,华鑫置业将在2014年6月30日前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