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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和湖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现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股东所涉及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披露如下:
一、释义:
1、公司/东湖高新/上市公司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联投集团/控股股东/本承诺人指: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湖北路桥/标的资产指: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4、本次重组/资产重组指:东湖高新向联投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湖北路桥100%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5、瑞相泽亨指:上海瑞相泽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如下:
|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承诺期限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
严格履行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股份限售 | 联投集团 | 联投集团承诺在收购完成后所持有的东湖高新14%股权事项自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上市交易。 | 2010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17日 | 是 | 是 |
| 股份限售 | 瑞相泽亨 | 瑞相泽亨承诺认购股份自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上市交易。 | 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6日 | 是 | 是 |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联投集团 | 联投集团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以标的资产认购的东湖高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上述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 2012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 | 是 | 是 |
| 盈利预测及补偿 | 联投集团 | 联投集团对于向公司置入资产湖北路桥在2012年、2013年、2014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承诺数如下:2012年的净利润承诺数为7,133.71万元;2013年的净利润承诺数为10,097.91万元;2014年的净利润承诺数为11,203.73万元。若湖北路桥在2012、2013、2014三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联投集团对湖北路桥净利润承诺数,则联投集团应就未达到净利润承诺数的部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 自2012年年报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4年年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止。 | 是 | 经审计,湖北路桥201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7652.02万元,已实现联投集团承诺的2012年年度盈利目标。其他承诺正在履行中 。 |
| 其他承诺 | 其他 | 联投集团 | (2)保证东湖高新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本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东湖高新的业务活动。 | 联投集团持续作为东湖高新的控股股东期间 | 是 | 是 |
| | 其他 | 联投集团 | 3、联投集团承诺,联投集团作为东湖高新的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东湖高新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联投集团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且联投集团作为东湖高新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联投集团承担因此给东湖高新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联投集团持续作为东湖高新的控股股东期间 | 是 | 是 |
| 解决同业竞争 | 联投集团 | 4、对于东湖高新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联投集团保证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东湖高新及东湖高新中小股东的利益。
5、联投集团保证上述承诺在联投集团作为东湖高新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联投集团承担因此给东湖高新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联投集团持续作为东湖高新的控股股东期间 | 是 | 是 |
| 其他 | 联投集团 | 1、联投集团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严格履行股东义务,不会利用控股股东身份要求东湖高新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联投集团及联投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东湖高新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给联投集团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联投集团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联投集团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联投集团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联投集团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偿还债务;(6)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东湖高新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
2、联投集团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将督促联投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联投集团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给东湖高新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造成损失,联投集团将赔偿东湖高新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全部损失。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 联投集团持续作为东湖高新的控股股东期间 | 是 | 是 |
| 其他 | 联投集团、东湖高新 | 1、各方一致同意,生效日后,目标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变,目标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而发生解除、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目标公司依法继续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决定及管理其人力资源事项等。
2、联投集团应促使目标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在标的资产交割日以前书面承诺:其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36个月内不会主动解除与目标公司既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且若目标公司要求与其变更或续展既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可撤销、无条件地接受该等要求。 | 联投集团持续作为东湖高新的控股股东期间 | 是 | 是 |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股东不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也不存在超过期限而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