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
承诺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帮助和督促天津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尽快建立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均遵守上述承诺。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承诺事项
承诺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在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后,本集团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承诺未来新建、开发和运营码头项目时,股份公司拥有优先投资权,如股份公司未履行该等优先投资权,则本集团可视整个天津港乃至天津市的发展需要先行投资,同时赋予股份公司对该等项目的收购选择权。待时机成熟后,一旦股份公司提出书面要求,本集团承诺按照合理的价格并依照合法程序无条件转让予股份公司。
在股份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置入本集团的港口装卸业务的同时,本集团亦将与港口装卸业务紧密相关的成熟的港口服务类资产注入股份公司,对于剩余的紧密度不高且尚未成熟的港口服务类资产,本集团承诺将积极提升该类资产的盈利水平,待时机成熟之后,一旦股份公司提出书面要求,本集团承诺无条件将拥有的该类资产或权益,按照合理的价格并依照合法程序转让予股份公司。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均遵守上述承诺。
三、国有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承诺事项
承诺方: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在本次并购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在实现天津港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战略指导下,将按市场发展情况,在不影响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将天津港的港口业务和资源进一步划分和整理,细分业务市场,梳理和优化业务结构,解决天津港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在过渡期内,天津港发展承诺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股份公司的利益。
承诺期限:2010年2月4日——2013年2月4日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超期未履行三年内解决天津港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已于2013年12月3日公告,详见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