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证监上市[2014]8号)的要求,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了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志中及股东朱学前、熊云生、周正宏、杜家乐、舒向东向本公司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承诺:除丹甫股份外,本人目前投资的其他企业与丹甫股份不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何时间,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丹甫股份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利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对必须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原则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了承诺。
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和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的历年各项承诺均已及时履行。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