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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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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14-004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及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时间:2010年1月26日

 承诺期限:任职期间至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没有从事与皮革专业市场开发相关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皮革专业市场开发、管理、租赁、服务等业务。若皮革城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皮革城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皮革城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公司承诺不以皮革城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皮革城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皮革城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承诺向皮革城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海宁市财政局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局投资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没有从事与皮革专业市场开发相关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局投资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皮革专业市场开发、管理、租赁、服务等业务。若皮革城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局及本局投资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皮革城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皮革城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局承诺不以皮革城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皮革城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局及本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皮革城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局承诺向皮革城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诺时间:2007年12月6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2、控股股东下属公司的承诺:

 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公司浙江金海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宁市海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宁市盐官景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宁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本公司没有从事与皮革专业市场开发相关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皮革专业市场开发、管理、租赁、服务等业务。若皮革城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皮革城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皮革城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承诺函构成对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时间:2008年7月15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3、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作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对本公司下属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公司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皮革城构成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皮革城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时间:2008年2月16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4、浙江卡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浙江卡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69%的股份,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之一。其作出承诺:

 “除非经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从事皮革专业市场开发、租赁、管理、服务等业务。”

 承诺时间:2008年7月17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三、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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