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的要求,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2007年资产重组时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承诺主体: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及以零价格转让其本部拥有的空调零部件(储液器、平衡块等)资产业务均实施完毕后,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不会以控股、参股、联营、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直接、间接或代表任何人士、公司或单位在任何地区,从事与盾安环境及盾安环境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承诺主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喻波、葛亚飞、江挺候、何晓梅
承诺内容:承诺自个人行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卖出所持全部股份(含行权所得股份和其他股份)。
承诺期限:自行权之日起六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四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13年7月26日行权完毕,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短期理财产品作出的承诺
承诺主体:盾安环境
承诺内容: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后12个月内,不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承诺期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短期理财产品后十二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公司原董事长周才良先生离任承诺
承诺主体:周才良先生
承诺内容:承诺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且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承诺期限:离任后十八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原董事长周才良先生于2013年4月14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于2013年5月13日正式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或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