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梳理和自查,截至目前所有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期未履行的承诺,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一、正在履行的承诺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做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信立泰”)承诺,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叶澄海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叶澄海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9月10日至叶澄海离职半年后;
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该承诺事项正严格履行中。
本公司股东深圳市润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润复投资”)承诺,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蔡俊峰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蔡俊峰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9月10日至蔡俊峰离职半年后;
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该承诺事项正严格履行中。
本公司股东乌鲁木齐丽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深圳市丽康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名称已于2012年10月25日变更为“乌鲁木齐丽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变更至乌鲁木齐市,股东未发生变化,下称“丽康华”)承诺,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陆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陆峰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9月10日至陆峰离职半年后;
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该承诺事项正严格履行中。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
叶澄海承诺,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香港信立泰、美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美洲国际贸易”)的股份数量均不超过所持有的香港信立泰、美洲国际贸易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香港信立泰、美洲国际贸易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9月10日至叶澄海离职半年后;
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该承诺事项正严格履行中。
美洲国际贸易承诺,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叶澄海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香港信立泰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香港信立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叶澄海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香港信立泰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9月10日至叶澄海离职半年后;
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该承诺事项正严格履行中。
蔡俊峰承诺,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润复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所持有股权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润复投资股权。
承诺期限:2012年9月10日至蔡俊峰离职半年后;
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该承诺事项正严格履行中。
陆峰承诺,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丽康华股权比例不超过所持有股权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丽康华股权。
承诺期限:2012年9月10日至陆峰离职半年后;
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该承诺事项正严格履行中。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信立泰、实际控制人叶澄海、廖清清夫妇及其家庭成员叶宇筠、陈志明、Kevin Sing Ye于2007年10月21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承诺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3、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诺期限: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该承诺持续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该承诺事项正严格履行中。
二、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均按规定严格履行,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或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