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第55号)和《厦门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厦证监发【2014】7号)的要求,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尚未完成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 | 收购人黄平 | 4、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银润投资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银润投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本承诺在本人作为银润投资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银润投资造成经济损失,本人将向银润投资进行赔偿。” | 2013年10月22日 | 收购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 承诺事项尚未生效 |
| 收购人黄平 |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赔偿银润投资因本人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函在银润投资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作为银润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本承诺函也适用于本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 2013年10月22日 | 收购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 承诺事项尚未生效 |
| 收购人黄平 |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银润投资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银润投资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也适用于本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 2013年10月22日 | 收购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 承诺事项尚未生效 |
| 收购人黄平 | 收购人黄平就指定第三方承接拟置出资产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若本人指定第三方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出资产的承接方,本人保证该第三方同意承接拟相关资产;若因该第三方未承接相关拟置出资产而给银润投资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银润投资予以赔偿。” | 2013年10月22日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接期间 | 承诺事项尚未生效 |
| 收购人黄平 | 收购人黄平就置出资产债务未获得全部债权人同意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置出资产债务尚未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本人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如有债权人向银润投资提出偿付主张的,本人将对其进行偿付;银润投资已对前述债权人进行偿付的,本人将对银润投资进行现金补偿。” | 2013年10月22日 | 收购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 承诺事项尚未生效 |
| 收购人黄平 | 晨光稀土子公司格瑞特、步莱铽尚有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收购人黄平就依法取得上述房产证书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确保格瑞特、步莱铽在该等房产取得有效、规范的权属证书前,能按照现状使用该等房产。如未来上市公司在正常营运过程中,因该等房产的权属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以现金方式给予上市公司足额补偿。同时,如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后,2015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完善前述房产的权属,本人将在2016年3月31日前以现金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按照相关房产的评估值确定;现金补偿后,上市公司仍拥有相关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继续使用该等房屋。” | 2013年10月22日 |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至2016年3月31日 | 承诺事项尚未生效 |
| 收购人黄平 | 收购人黄平就仲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若因晨光稀土最终需就本次仲裁承担赔偿责任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就该等损失(损失金额为晨光稀土最终需就本次仲裁支付的赔偿金额扣除已计提减值损失1,000万元后的剩余部分金额),本人将通过现金补偿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同时,无论本次仲裁结果如何,本人将不再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作。” | 2013年10月22日 | 收购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 承诺事项尚未生效;
2014年1月29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已对该仲裁事项作出裁决(详见2014年2月8日的2014-003号公告),但仲裁当事人之一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 |
| 收购人黄平 | 收购人黄平就海发大厦一期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尽力配合和督促上市公司妥善解决海发大厦一期历史遗留问题,包括补办海发大厦一期的权属证书以及与业主解决合同纠纷等。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因承担办理权属证书的成本及费用或者向业主退还购房款或支付赔偿而对上市公司业务产生实质影响或造成上市公司亏损的,在上市公司无力或不能承担上述责任时,由本人承担补充补偿责任。” | 2013年10月22日 | 收购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 承诺事项尚未生效 |
| 收购人黄平 | 收购人黄平就建设项目立项环保瑕疵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如未来上市公司在正常营运过程中,因该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问题而被追究责任、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本人将以现金方式给予上市公司以足额补偿。” | 2013年10月22日 | 收购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 承诺事项尚未生效 |
| 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保证所持有的拟置出资产中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任何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保证银润投资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而且近三年来在其生产经营中完全遵守工商、税务、海关、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 2013年6月13日 | 自承诺作出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 承诺事项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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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
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公告时间 | 承诺
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 权益变动 | 实际控制人廖春荣 | 5、业务独立
保证银润投资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其除通过合法程序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银润投资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 2012年10月18日 | 实际控制公司期间内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 实际控制人廖春荣 | “本人以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的关联企业’),将来尽可能避免与银润投资发生关联交易。
如果银润投资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的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银润投资依法签订协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银润投资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银润投资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银润投资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银润投资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 2012年10月18日 |
实际控制公司期间内 | 为建立具备稳定、持续盈利能力的新业务模式,公司与廖春荣先生实际控制的浙江银润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形成战略合作,拟围绕“天使乐园度假休闲园区”开展商业开发、设备租赁、商品供应等业务。(详见公司2012-020号公告)实际控制人在执行过程中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 实际控制人廖春荣 | 廖春荣先生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就同业竞争问题出具承诺如下:@“本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地域划分,不进入银润投资的业务地域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如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银润投资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银润投资,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银润投资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银润投资;在外部条件允许的合适情况下,本人将优先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与银润投资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置入上市公司。” | 2012年10月18日 |
实际控制公司期间内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 实际控制人廖春荣 | 廖春荣先生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就深圳椰林湾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所作的承诺:
“因深圳椰林湾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系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类公司,注册资金仅为100万元,故存在一定金额的负债。本人承诺将以自有资金及通过本人控制的上海银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借款或其他形式保证深圳椰林湾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的偿债能力。” | 2012年10月18日 |
实际控制公司期间内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在《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中承诺:
“如果公司未来进行与海发大厦项目资产剥离出上市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在首次提出资产重组停牌前,必须已经完成海发大厦的剥离,或者提供已经具备剥离条件的证明。” | 2010年8月17日 | 长期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除上述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需专项披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关注并检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收购人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