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运业”或“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证监上市【2014】8号)的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截至2013年年底尚未履行完毕承诺的情况公告如下: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承诺作出时间 | 承诺完成期限 | 截至目前履行情况 |
| 公司股东安东、聂丹、安舟 | 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本人不会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票。 | 2013年7月18日 | 12个月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 上市承诺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其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2009年10月14日 | 自2010年2月10日起生效,根据其任职截止日期确定承诺完成期限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 控股股东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作为富临运业控股股东期间,保证不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任何与富临运业现从事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富临实业集团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受富临实业集团控制的企业亦不会经营与富临运业现从事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2、作为富临运业控股股东期间,无论任何原因,若富临实业集团及附属企业未来经营的业务与富临运业前述业务存在竞争,同意将根据富临运业的要求,由富临运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的附属企业向富临运业转让有关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富临实业集团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富临运业存在同业竞争;3、如违反上述承诺,同意承担给富临运业造成的全部损失。 | 2009年2月2日 | 自2009年2月2日起生效,至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 实际控制人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除持有富临实业集团股权并通过富临实业集团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外,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除控制富临实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外,无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未在与富临运业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富临运业相竞争的业务;2、在今后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富临运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富临运业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富临运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富临运业;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富临运业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富临运业相应的损失。本声明与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直至本人不再对富临运业有重大影响为止。 | 2009年2月2日 | 自2009年2月2日起生效,至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 控股股东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富临运业《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依照合法程序,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富临运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09年2月2日 | 自2009年2月2日起生效,至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关于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以及发行人其他的资产的承诺 | 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以及发行人其他的资产。 | 2009年2月2日 | 自2009年2月2日起生效,至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公司的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承诺 | 严格按照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制度,防止资金以任何形式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 2009年6月24日 | 自2009年6月24日起生效,至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关于支持富临运业严格资金管理的承诺 | 支持公司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不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 | 2009年6月24日 | 自2009年6月24日起生效,至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关于防范占用富临运业资金和杜绝与富临运业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承诺 |
严格防范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富临运业的资金和资源,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占用富临运业的资金;严格杜绝与富临运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与富临运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
2009年9月13日 |
自2009年9月13日起生效,至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 控股股东 | 解决拟产生的同业竞争的承诺 | 控股股东在筹划收购四川省成都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公司股权时承诺:“一、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我司将对成都长运的资产及业务进行规范整合,并最迟在规范整合完成且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6个月内,启动将规范整合后的成都长运的运输类资产及业务注入到你司的程序。二、在向你司注入规范整合后的成都长运的运输类资产及业务时,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作价原则如下:由你司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部分资产及业务进行审计、评估,确保公允定价,具体作价方式如下:(一)本次收购完成日至将运输类资产及业务注入你司的评估基准日期间,若该等资产及业务产生的收益减去我司收购该等资产及业务产生的融资成本为正数,则注入该等资产及业务的作价为评估结果减去该部分差额。三、在向你司注入规范整合后的成都长运的运输类资产及业务时,注入资产及业务的评估基准日至该等资产及业务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收益归你司所有,产生的亏损由我司承担。四、在向你司注入规范整合后的成都长运的运输类资产及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动议及实施等阶段),将尊重你司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你司《章程》的规定独立作出的决策,配合你司依据法律法规和你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若该等注入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我司将全力配合你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五、若成都长运的运输类资产及业务最终未能注入到你司,我司将尽快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部分资产及业务,以解决本次收购产生的同业竞争。” | 2013年12月6日 | 直至相关资产及业务注入工作全部结束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 富临运业 | 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公司的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承诺 | 严格按照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制度,防止资金以任何形式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 2009年6月24日 | 自2009年6月24日起长期有效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 关于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杜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承诺 | 严格防止关联方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严格杜绝公司主动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 2009年9月13日 | 自2009年9月13日起长期有效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
| 《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承诺 | 在符合以下要求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股利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实施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健发展需要。 | 2012年8月21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