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2014]35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俭先生承诺:
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类似以及其他可能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如违反承诺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监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全体董监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