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甬证监发[2014]1号)文件精神,本公司对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承诺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公司关于分红的承诺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条件下,公司利润分配按下列政策进行:(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三)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承诺时间:2012年8月24日。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中。
二、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截止本公告日,承诺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规定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