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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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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4-00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承诺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甬证监发[2014]1号)文件要求,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宁波东睦”或“东睦股份”)对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相关承诺事项均已履行完毕或正在严格履行之中,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没有违反承诺及逾期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截至2013年底,公司相关承诺方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相关承诺事项

 根据2006年1月24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公司原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之规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原非流通股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作出了如下特别承诺:

 (1)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宁波东睦非流通股股份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在5年内不上市交易;

 (2)在上述禁售期满后,若当时政策仍不允许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增持宁波东睦股票,则上述两方禁售期继续延长最多至10年;

 (3)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承诺10年内持有宁波东睦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4、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36个月内,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参与宁波东睦股本性融资股东大会的表决;

 5、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则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公司2005年及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并投赞成票,保证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50%。

 此外,本公司原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承诺:“本承诺人保证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有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相关股东会议,以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情况,详见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和2006年2月1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06-07和(临)2006-08。

 二、承诺履行情况

 1、截至2007年2月22日,除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承诺已经履行完毕,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自2007年3月2日起可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07-05。

 2、截至2011年2月22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承诺“(1)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宁波东睦非流通股股份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在5年内不上市交易”已履行完毕。鉴于目前政策仍不允许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增持本公司股票,因此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履行特别承诺“(2)在上述禁售期满后,若当时政策仍不允许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增持宁波东睦股票,则上述两方禁售期将继续延长最多至10年”,即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在下列条件下才将自动变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当政策允许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增持东睦股份股票之日起,或(2)2016年2月22日起,以孰先为原则。详见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

 此外,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还将继续履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承诺“(3)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承诺10年内持有宁波东睦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承诺(4)和(5)已履行完毕。

 3、截至2013年底,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严格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

 有关上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均已在历年的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章节中给予了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相关股东对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并根据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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