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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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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3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 号)的要求,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现不符合监管指引规定的承诺,也未出现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的情况。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1、2008年12月19日,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以下简称“高新张铜”)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高新张铜以每股1.78元的价格向沙钢集团发行1,180,265,552股股票购买沙钢集团持有的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钢公司”)63.79%股权。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为避免公司与沙钢集团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沙钢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沙钢集团承诺:“继续支持公司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若因业务开展之需要的关联交易,则严格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公允。”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沙钢集团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2011年3月25日,沙钢集团就公司在2008年6月30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至今尚未结案事宜承诺:“如果立案调查结束,中国证监会生效结论确认高新张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引发社会公众投资者诉请高新张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沙钢集团将及时、足额补偿高新张铜因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而形成的经济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沙钢集团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淮钢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2011年10月和2012年3月山东济南中院和山东高院分别作出判决,要求淮钢公司偿还借款,对此,淮钢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详见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五节重要事项当中: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2012年3月30日,沙钢集团就法院判决事项承诺如下:“1、上述判决事项均形成于淮钢公司重组进入沙钢股份之前,且在沙钢集团收购淮钢公司股权之前,应由淮钢公司原股东承担;2、根据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向沙钢集团及淮钢公司的承诺:‘如该案经各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淮钢败诉,则此损失将不会让淮钢和沙钢承担,由国利公司承担’。根据淮钢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沙钢集团授让淮钢公司64.40%股权之前)何达平、陶俊发、刘祥、唐明兵的承诺:如上述事项所形成的全部债务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承担,其未履行部分将由淮钢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按照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责任;3、诉讼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未诉讼的1.8亿元或有债务)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均不能承担,其未履行部分将由沙钢集团代为支付,沙钢集团代为支付后,有权向淮钢公司原股东追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沙钢集团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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