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成员李学峰夫妇、李安宗夫妇和李安东夫妇承诺:
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股份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 公司不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承诺时间:2013年4月26日。
承诺期限:自承诺日至激励计划实施完成。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