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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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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月15日发出,会议通过审议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于2014年2月13日上午在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现场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表格方式列示有关统计数据)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股份407,659,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07,659,71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1%

(三)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胡晓军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内容票数

(股)

同意

比例

票数

(股)

反对

比例

弃权票数

(股)

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1)为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407,659,716100%0000通过
(2)为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407,659,716100%0000通过
(3)为控股子公司湖北大冶中央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407,659,716100%0000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毛玮红律师、代宝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临2014-010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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