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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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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4-007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及要求,现将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承诺的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承诺:

 (1)股东对所持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控股股东刘志坚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代购该部分股份。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

 另外,刘志坚等8名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分别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先生承诺:“对于股份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产品,承诺方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股份公司业务、产品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业务和产品。承诺方也保证不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全资拥有或其拥有50%股权以上或相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3)关于公平交易的承诺

 为保护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志坚等6人,承诺如下:“如本人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股份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不利用其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其在与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关于控股股东规范股东行为的承诺

 刘志坚先生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不做出有损于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在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期间及转让完所持有股份之日起,三年内不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股份公司的同业竞争。”

 承诺时间:2009年11月21日

 完成时间:不适用

 截止目前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是否超期:不适用

 超期未完成原因:不适用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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