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要求,本公司(以下或简称“新能泰山”)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以下合称为“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说明如下:
一、截至目前,公司相关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公司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及公司公告如下:
(一)公司间接控制人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山东”)在2008年12月16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如下:
新能泰山从事发电业务主要在莱芜、聊城地区,华能集团及华能山东承诺未来对莱芜、聊城地区发电业务将优先给予新能泰山。华能集团及华能山东应采取一切合法措施避免与新能泰山产生实质性的业务竞争。
(二)公司于2009年7月8日召开了2009年度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参与组建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有关事宜的提案》。2009年7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参与组建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中披露“为了加快百万机组项目的审批与建设进度,鉴于目前公司的投资能力,先期参与建设。华能山东公司在2008年12月刊发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新能泰山从事发电业务主要在莱芜、聊城地区,华能集团及华能山东承诺未来对莱芜、聊城地区发电业务将优先给予新能泰山。华能集团及华能山东应采取一切合法措施避免与新能泰山产生实质性的业务竞争。’根据上述承诺,华能山东公司将来视百万机组项目的审批情况及项目工程的进展程度,在第一台机组投产前增加新能泰山公司对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的投资比例,避免与新能泰山产生实质性的业务竞争。”
三、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百万机组项目进展情况
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18亿元,现实收资本13.45亿元。其中,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80%,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5%,莱芜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该公司第一台百万机组于2012年6月26日获得核准,2013年5月31日开工建设,预计2015年12月底前投产运营。
四、按照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华能山东公司承诺未明确履约时限,需按照指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
公司将与承诺方沟通,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