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雨虹”)按照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各方截至2013年底和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披露如下: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国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投资的除东方雨虹以外的其它控股子企业(以下称“其他子企业”)均未投资于任何与东方雨虹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东方雨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及本人其他子企业与东方雨虹不存在同业竞争;本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子企业不开展对与东方雨虹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东方雨虹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东方雨虹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东方雨虹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东方雨虹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东方雨虹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本人或本人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东方雨虹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东方雨虹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保证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东方雨虹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东方雨虹或东方雨虹中除本人以外的其它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承诺时间:2008年1月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2)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时其名称为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因受东方雨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国的实际控制,系东方雨虹的关联方,其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承诺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或通过其控股企业从事与东方雨虹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直接或间接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或从事或协助从事任何与东方雨虹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支持他人从事与东方雨虹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不以其它方式介入(无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东方雨虹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东方雨虹和东方雨虹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承诺时间:2008年1月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转让限制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人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承诺期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及其离职后十八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3、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2013年底和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