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广东证监局[2014]4号文通知要求,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截至2013年底,承诺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承诺相关方正在履行(或未违反)的承诺情况披露如下:
| 承诺事项 |
| 序号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公布载体 | 公布时间 | 承诺内容 | 履行期限 |
| 1 | 上市承诺 |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告书 | 1994-8-13 | 5.不利用内幕消息和不正当手段从事股票投机交易。
6.本公司没有无记录负债。 | 长期有效 |
| 2 | 整改承诺 | 上市公司 | 董事会决议公告 | 2001-4-14 | 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十点之2、“本公司董事会同时决定,从2001年开始不再对广东宏远集团公司新增其他应收款。” | 长期有效 |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