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洪琅:
因你们对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对姜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拟对洪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0〕4-1号)。请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事先告知书(联系人:宋佳,电话:010-88061006)。逾期,即视为送达。
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0〕4-1号)列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们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同我会指定联系人(宋佳,电话:010-88061006,传真:010-88061632)联系,书面告知是否要求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