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2版:信息提示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2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银润投资 公告编号:2014-003
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2月7日,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稀土”)转来的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书》【(2014)沪贸仲裁字第025号】。《裁决书》对晨光稀土(第一申请人及第一被反请求人)、黄平(第二申请人及第二被反请求人)与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舜元”,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一反请求人)、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投资”,第二被申请人及第二反请求人)之间的合同争议仲裁案作出裁定。因本仲裁事项对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较为重大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2012年4月25日,晨光稀土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黄平与S舜元及其控股股东舜元投资签署《合作意向书》,各方就晨光稀土与S舜元的重组合作事宜(以下简称“相关重组合作”)达成基本共识,并就合作内容、违约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约定。同日,S舜元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合作意向书》。

 2012年9月27日,晨光稀土全体股东与S舜元就相关重组合作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协议。同日,S舜元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重组合作事宜及其具体方案。2012年10月26日,S舜元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相关重组合作事宜及其具体方案。

 2013年1月4日,S舜元公布《关于股票恢复上市事宜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的公告》;2013年1月14日,晨光稀土通知S舜元、舜元投资,要求其股票继续暂停交易;2013年2月1日,S舜元公告其A股股票将于2013年2月8日恢复上市交易;2013年2月7日,晨光稀土与黄平向S舜元及舜元投资发出书面解约函,通知解除《合作意向书》,要求S舜元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13年2月8日,S舜元A股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晨光稀土及黄平于2013年2月1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贸仲”)提起仲裁请求,要求S舜元向晨光稀土返还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要求舜元投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等;2013年7月13日,晨光稀土及黄平向上海贸仲提交《SDT2013032号案仲裁申请变更确认书》,确认其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包括:(1)S舜元向晨光稀土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2)S舜元终止行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行向其开具GC0991112000539号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权利;(3)舜元投资向晨光稀土支付违约金人民3,000万元;(4)舜元投资对S舜元前述第(1)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S舜元与舜元投资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及晨光稀土与黄平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万元。2013年3月13日,S舜元和舜元投资分别提交答辩及反请求书,其中S舜元要求晨光稀土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150万元及仲裁费,舜元投资要求晨光稀土承担其律师150万元及仲裁费。

 2013年2月19日,上海贸仲受理此案件,并组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裁决。

 二. 裁决结果

 上海贸仲就上述仲裁事项作出如下裁决:

 (1)S舜元向晨光稀土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

 (2)S舜元终止行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向其开具的GC0991112000539号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权利;

 (3)S舜元向晨光稀土及黄平(合称“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万元;

 (4)本案仲裁请求的仲裁费为人民币541,050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半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交该仲裁费,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70,525元;

 (5)S舜元、舜元投资预缴的仲裁反请求的仲裁费分别为人民币2,055,600元,人民币42,050元,该等费用分别由S舜元、舜元投资自行承担,并与其已全额预缴的该等仲裁费相冲抵;

 (6)驳回晨光稀土、黄平的其它仲裁请求;

 (7)驳回S舜元、舜元投资的仲裁反请求。

 上述各裁决事项,当事人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 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在公司于2013年11月23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草案)》中已详细披露了上述仲裁事项及其影响,并进行了风险提示。本次裁决将消除上述仲裁事项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不利影响以及风险,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及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