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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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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友阿股份 股票代码:002277 编号:2014—010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材料显示索俪榕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索俪榕(身份证号:370783198112300024)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村东街13组87号

 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子敬

 2、起诉原因

 原告以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06年12月7日获得的 “友阿”注册商标作为公司“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等旗下商场字号、以及“友阿微购”、“玩购友阿”APP应用,“友阿股份”股票简称,并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核准的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的使用,且用作相同或近似类别服务的广告宣传,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品;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友阿”用于网络购物、股票简称及广告宣传活动;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进行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出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经过对案情的初步分析,认为:公司对“友阿”享有商号权等法律权利,且在先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因此,公司预计本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4) 长中民五初字第00203号] ;

 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2014) 长中民五初字第00203号];

 4、索俪榕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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