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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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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4-001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变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接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集团”)持有的公司股权司法冻结情况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月集团持有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变动情况

变动前:

股东名称持股总数(股)冻结股数

(股)

股份性质冻结类型质权人名称冻结日期解冻日期
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71,896,73671,385,217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司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2日
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71,896,736511,519无限售流通股司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2日

变动后:

股东名称持股总数(股)冻结股数

(股)

股份性质冻结类型质权人名称冻结日期解冻日期
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71,896,7363,260,484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司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2日
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71,896,736511,519无限售流通股司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2日
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71,896,73668,124,733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司法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28日2016年1月27日

二、日月集团持有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变动情况说明

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日月集团,此次日月集团持有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发生变动的原因为:

1、日月集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达成调解,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解除了对日月集团持有的公司68,124,733股限售股司法冻结。杭州中院仍冻结日月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260,484股限售股份和511,519股无限售股份,冻结期限为2013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待日月集团代雄峰控股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予以解冻。

2、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何兴荣、陈永明、王惠清、陈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光大银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作出了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商初字第18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何兴荣、陈永明、王惠清、陈雅丽银行账户内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该裁定,拱墅区法院冻结了日月集团持有的本公司68,124,733股限售股股份,冻结期限为2014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

经与控股股东沟通,日月集团为雄峰控股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担保,除以上两笔外无其它担保事项;截止到目前为止,日月集团也无其它此类诉讼事项。日月集团将与光大银行联系沟通,以尽快解除对本公司股票的冻结,确保不会对本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日月集团共持有公司股票合计71,896,7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6%, 冻结股份数为71,896,736股。公司将根据日月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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