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网站21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办法提出,现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的采矿规模和选冶规模必须符合国家黄金产业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关停。
办法要求,黄金生产企业要把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放在突出位置。黄金矿产地下开采回采率达到80%以上、贫化率不超过15%,露天矿山回采率达到85%以上、贫化率不超过5%。鼓励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处理矿、尾矿等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黄金矿山及冶炼企业原料中各种有价元素的回收、尾矿综合利用、冶炼渣综合利用以及冶炼余热利用。易处理金矿及低品位、难处理金矿资源的选冶综合回收率分别不低于85%和70%,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地下矿山、露采矿山的采矿综合能耗分别低于7千克标准煤/吨矿和1.3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5千瓦时/吨。
开采黄金矿产资源,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废水、废气、废物等要达标排放,同时达到地方相关标准或国家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李香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