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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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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1 股票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14-00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公告了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借款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详见2014年1月16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由于本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执字第1号和(2014)藏法执字第2号《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下达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执裁字第01号和(2014)藏法执裁字第02号《执行裁定书》,对本公司在本案中抵押的财产进行查封,清单如下:

 一、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麻柳湾村2、3组产权证号(成国用【2001】字第655号)土地面积为51577.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二、位于广汉市向阳镇胜利村七社产权证号(广国用(99)字第2173)号土地面积为20100.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三、位于广汉市向阳镇胜利村七社产权证号(广汉字第2255-2、2256-2、2257-2、2258-2、2254-1)号房产所有权。

 四、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第10层、13层、14层和15层面积为4817.90平米(以实际面积为主)房屋所有权及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第11层、16层、18层和负1层面积为5116.81平米房屋所有权(以实际面积为主)【产权证号:监证0395894(10层)、监证0395896(负1层)、监证0395897(13-16、11、18层)】。

 上述财产查封期为2年;在查封期内,我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和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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