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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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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勍

日期:2014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9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股票代码:0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电话:010-66577777

权益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14年1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前十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外)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比例增加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致。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华联股份/上市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达宏利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华联股份向包括控股股东华联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合计发行不超过117,977万股(含117,97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华联集团华联股份控股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本报告所涉数据若存在尾数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3、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4、注册资本: 18000万元

5、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0354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7、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8、经营期限:不定期

9、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2739783322

10、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11、联系电话:010-66577777

12、主要股东: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任职
刘惠文中国中国董事长
刘振宇中国中国董事
孙泉中国中国董事
雷柏刚(Robert Allen Cook)加拿大香港董事
何达德(Michael Huddart)澳大利亚香港董事
杜汶高(Michael F. Dommermuth)美国香港董事
汪丁丁中国中国美国独立董事
周小明中国中国独立董事
孔晓艳中国中国独立董事
范小云中国中国独立董事
刘青山中国中国董事,总经理

三、除华联股份外,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基于对华联股份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持股目的为了获得股权投资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华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经华联股份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49号文核准,华联股份向包括控股股东华联集团在内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154,123,500股股票,发行价格为2.67元/股。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认购 119,850,100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华联股份的股权比例为5.38%。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权益持有人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00%119,850,1005.38%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华联股份的重大交易情况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华联股份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联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刘惠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股票代码0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上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不是华联股份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不是华联股份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数量: 119,850,100股 变动后比例: 5.3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其在华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联股份股票的行为。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刘惠文

日期:2014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股票代码:0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顺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2号楼6层

联系电话:010-59275136

权益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14年1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前十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外)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比例增加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致。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华联股份/上市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顺盛投资北京顺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华联股份向包括控股股东华联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合计发行不超过117,977万股(含117,97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华联集团华联股份控股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本报告所涉数据若存在尾数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顺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顺

3、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

4、注册资本: 2000万元

5、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3016477041

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销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不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日用品、机械电气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电石、铁合金)、橡胶制品、木材、家具、钢材、交通安全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承办展览展示;家居装饰;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棋牌室)。

8、经营期限:2013年11月18日至2043年11月17日

9、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13082840344

10、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2号楼6层

11、联系电话:010-59275136

12、主要股东:北京美瑞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华顺天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北京中储信通商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沈阳首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珠海横琴中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0%)、中广国发实业(北京)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任职
于永顺中国中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大明中国中国总经理、董事
俞民中国中国财务总监、董事
都豫蒙中国中国董事
王红英中国中国董事
齐伟丽中国中国董事
卢雷中国中国董事

三、除华联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华联股份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持股目的为了获得股权投资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顺盛投资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华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经华联股份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49号文核准,华联股份向包括控股股东华联集团在内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154,123,500股股票,发行价格为2.67元/股。顺盛投资以现金认购172,284,600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华联股份的股权比例为7.74%。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权益持有人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北京顺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0%172,284,6007.74%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华联股份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华联股份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顺盛投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联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于永顺

北京顺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股票代码0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顺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顺盛投资不是华联股份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顺盛投资不是华联股份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数量: 172,284,600股 变动后比例: 7.7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顺盛投资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其在华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顺盛投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联股份股票的行为。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北京顺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于永顺

日期: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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