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月20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通用”)不超过4,9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08)。
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被担保方的关联关系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子山先生在被担保方辽宁通用任经理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和10.1.5的相关规定,公司此次为辽宁通用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项担保为关联担保。
二、公司提供本次担保的原因、必要性及相关风险
1、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的资金筹措和经营发展,推动其业务的快速发展,降低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最大的风险是其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公司将代其先行偿还借款的法律风险。为保障公司权益,公司要求参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为公司的上述潜在风险提供担保。
三、关于被担保方的偿债能力
参股子公司辽宁通用本次申请的银行借款,主要是用来补充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42.34%、流动比率为0.85,利息保障倍数为3.31,董事会认为其具备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四、关于反担保措施
为保障公司权益,公司在为参股子公司的短期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同时,要求参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具体如下:
担保方: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标的:公司为其不超过4,900万元的短期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
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自其向银行借入资金起,至到期全部归还时止。
五、本次担保的收费情况
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的本次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担保,因此,本次担保不向参股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