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9: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金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持公司股份计296,366,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14%。公司董事长任金生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人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以296,293,27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8 %, 73,300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纪晓文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纪晓文先生,男,汉族,1972年出生,天津大学经济法专业、工业工程管理专业毕业,山东大学EMBA,获得国家律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法律事务处主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投资部经理、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东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山东万泰纺织有限公司董事、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纪晓文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不持有公司股票,其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